事情真的是這樣的嗎?
來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20歲的女子文某(文中均為化名)與85年生的孫某通過網絡相識戀愛,5個月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文某生育一子,也曾想一生一世一雙人,過上平凡幸福的小日子。然而好景不長,2021年12月,文某聲淚俱下寫下4頁訴狀,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狀中細數了婚後生活的無奈,兩人為柴米油鹽爭吵,孫某在外借貸、家暴、出軌。身心俱疲的文某要求離婚,婚生子歸孫某撫養,雙方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後,第一時間與孫某取得聯繫,向其送達了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等相應文書。了解到其已許久未與文某聯繫,並將小孩帶在自己身邊撫養等情況,並詢問了其是否有調解意願,孫某以在外務工為由拒絕調解。開庭當日,被告孫某並未到庭,原告文某向法庭提供了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轉賬記錄、病理檢查報告、微信聊天記錄、家暴圖片等證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後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主動將原告聯繫方式拉黑,故使雙方失去聯繫,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將傳票送達給被告後,被告不僅未與原告取得聯繫,積極和好夫妻關係,更未到法院應訴,表明其對婚姻的消極懈怠,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關係確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文某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生子孫某某現跟隨被告孫某及其家人生活,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以不改變成長環境,由被告孫某撫養為宜,原告文某每月承擔婚生子孫某某生活費人民幣5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承擔較為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有五種。在本案中,原告文某雖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受傷圖片欲舉證證明被告孫某存在出軌、家暴等行為,但其證據並不能達到舉證證明孫某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且提供的照片也沒有時間和法律關係主體的記載,故在本案中不予適用第一、二種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那麼當事人如何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許可以從准予離婚的第五種法定理由來着手,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孫某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負責任,不承擔做丈夫的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實屬感情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家暴受害者怎樣做好取證?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同居關係、撫養關係等。
3.公安機關證明。包括出警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病歷資料和傷情鑑定等材料。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鑑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5.證人證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6.音、視頻資料。包括家暴現場的完整錄像、錄音、傷情照片等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者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庇護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後,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諮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佐證侵害事實。
8.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來源:古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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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情感服務機構真的不錯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