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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亦稱聘禮,是中國婚嫁習俗之一,有很深的歷史淵源,西周時便有「婚姻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時至今日,給付彩禮成為當地約定習俗。隨着彩禮數額的不斷提高,基於離婚而引發的彩禮返還案件也隨之攀升。
案例導入
近期,寧蒗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起訴被告離婚,並請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金某男與被告楊某女經親朋介紹認識後,於201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因工作原因,雙方一直兩地分居生活。在此過程中,雙方缺乏溝通和理解,互相不信任,從而產生矛盾。原告對被告婚外私生活多次跟蹤、監視,2021年5月,原告懷疑被告出軌而尾隨,致使雙方關係更為惡化,經雙方家人協商勸解未果,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遂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75350元、賠償經濟撫慰金10萬元及經濟損失5萬元。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判決
2021年6月22日寧蒗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根據案情及相關證據,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領取了結婚證,屬於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但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婚後長期分居生活,溝通不順,導致雙方相互猜忌,缺乏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尊重和關愛,因此,原告請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法院准予雙方離婚。庭審中,原告請求返還彩禮175350元,但是被告只認可彩禮金額56000元,並且還返還了5600元,且雙方已領取了結婚證,其彩禮不應當返還。法院綜合原告陳述以及提交的證據現場照片及證人證言,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等因素,確認原告支付彩禮的金額為118080元。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未生育子女,原告為支付彩禮致使經濟狀況受到一定影響,導致離婚雙方均存在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8萬元。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撫慰金和經濟損失,因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受到的損害和損失,其主張於法無據,因此不予支持。
案件判決後,被告楊某女對寧蒗法院判決返還8萬元彩禮不服而上訴。上訴後,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綜合考慮了當地民族習慣、在卷證據和被上訴人及家庭的經濟收入實際,因婚前支付彩禮勢必造成被上訴人生活一定的困難,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8萬元彩禮並無不當,因此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明文規定婚姻自由,社會主義國家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提倡的是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準則的婚姻行為。男女雙方結婚應以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如果婚姻關係的締結過程中,通過附加條件,將金錢變成一個衡量維繫婚姻關係的砝碼,就完全改變了婚姻關係的本質屬性。
彩禮是男女雙方為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一般由男方按地方風俗給付女方的大額現金和貴重財物。離婚時,是否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三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踐中,對於請求返還彩禮案件,法院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導致離婚的過錯原因、支付彩禮方的經濟收入狀況、接受彩禮方付出的勞動多少,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具體操作中,如果不考慮以上因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全部返還,則會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就難以實現公平。
彩禮數額的認定也是案件審理的難點,如果雙方對彩禮數額有爭議,或者一方不予認可支付彩禮的事實,對於支付彩禮方舉證較難,支付彩禮以現金支付方式較為普遍,所以很少有轉賬依據,證人證言是當事人舉證的主要方式,但是證人中多為雙方的親友,與當事人有特殊關係,一般不願意出庭作證,即使出庭作證了,對方將以此種特殊關係作為抗辯理由,主張不予採信。因此,除了證據外,法官在確定彩禮數額時,還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狀況以及當地支付彩禮的普遍數額予以確認。
因此,在實踐中往往根據法官的理性思維,本着群眾的樸素公平原則予以適當返還,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公正。
之所以法律對離婚時有返還彩禮的規定,另一目的也是為預防不法分子打着結婚的幌子而行詐騙之實,如果確是婚姻詐騙,將依法按詐騙罪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末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三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編輯/和潤黃
責編/和眾學
熱線電話/0888—5112277 微信/lijiangtv
麗江市廣播電視台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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