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繼剛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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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徐平律師接受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被告人孫繼剛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孫繼剛本人的同意,擔任其刑事訴訟一審階段辯護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投資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投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庭審中,公訴人提到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對傳銷行為的三種規定。辯護人認為,《禁止傳銷條例》所列舉的是行政違法的傳銷行為,其表現形式和《刑法》規定的傳銷犯罪並不等同。《刑法》規定的傳銷犯罪,其構成要件要素要遠比《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行政違法的傳銷行為複雜的多。換言之,即便某個行為是行政違法的傳銷,也不是傳銷犯罪。本案是刑事審判,必須依照《刑法》規定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孫繼剛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辯護意見

我們按照刑法規定,對照本案事實,發表辯護意見如下。#關於對傳銷的看法#

一、孫繼剛及商友圈公司的涉案行為不是發生在傳銷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情形中,被司法審查的行為是為搭建連接商家和消費者的新型網絡零售平台(P2C電子商務平台)而招募共同創業合伙人。

成立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前提條件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投資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個條件在本案中並不具備。

1、孫繼剛和商友圈公司開發、測試、計劃運營的「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統」實際是一個連接商家和消費者的網絡零售平台(即一般所稱的「P2C電子商務平台」)。

庭審中,孫繼剛、韓志國、陳向東都把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友圈公司」)的平台比作淘寶、美團這樣的電商平台,即服務於商家和消費者的第三方撮合平台,它既可以提供線上服務,也可以提供線下服務;在目前的公測版中,平台上有2000左右的商家可以提供線上線下服務。

本案所有被告偵查階段的供述都與此相同,劉曉陽稱:「商友圈APP是類似於美團的應用」(補偵34卷P36)。梁赫豐認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是「一個記賬平台,商家和個人都可以通過這個平台交易,第三方支付系統也可以通過這個平台進行支付」。(5卷P17)

公安機關調取的客觀證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國際商友圈俱樂部名稱注釋》對一些重要概念進行了解釋:「商」是指:服務供應商、用戶服務商和消費投資商;「友」是指:友好、合作、共贏;「圈」是指:一個可無限循環的社會生態;整體詮釋就是:企業家、經營者、消費者三方共贏的生態系統。(補偵卷14卷P10)

《國際商友圈俱樂部項目合夥協議書》,表明商友圈致力於「打造一個世界級商人的孵化基地,為企業家、創業者、消費者搭建一個三方合作共贏的產業生態圈。」(補偵17卷P41-44)。

商友圈公司給雲南省廣南縣公安局的《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說明》,詳細介紹了商友圈的運作模式,特別提到借鑑了微信、支付寶、美團的發展推廣方式(26卷P106)。

證據表明,客戶端在該平台的操作主要包括如下幾個重要環節:

(1)註冊環節

個人註冊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之後,用現金充值可以轉化為購物幣,充值的現金和共享支付系統里的購物幣是等值的(閆瑞供述,4卷P62)。

(2)購買環節

平台上銷售的貨物種類十分豐富,有食物、家居廚具、日常生活類、電子產品類、美容護膚類等等。這些產品由商貿公司提供,註冊用戶能夠在商友圈APP內選購看中的商品,完成購買(梁赫豐供述,5卷P18)。

(3)支付環節

消費者在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統,以購物幣完成付款。商友圈公司財務部門向供貨商支付貨款(閆瑞供述,4卷P78、89)。

(4)發貨環節

商友圈公司與快遞公司合作,由快遞公司存儲商品,根據註冊用戶在商友圈APP中登記的購買商品的信息和郵寄地址,向客戶發貨。(梁赫豐供述,5卷P45)。

以上註冊、購買、支付和發貨等環節和人們在京東、美團、拼多多上的操作流程是大致相似的。可以看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其實就是一個類似於京東、美團、拼多多那樣的網絡零售平台(即一般所稱的「P2C電子商務平台」),其通過連接商家、消費者和支付系統,提供撮合交易的便捷服務而獲得經營收益。

2、多邊平台經濟學揭示了平台生存發展的規律,即電子商務平台必須吸引足夠多的參與者,否則將無法生存。

平台經濟學是現代社會新現象,這個概念由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ean Tirole等學者提出,他們認為所謂多邊平台,是以誘人的條件吸引兩類或更多類客戶,使他們進行互動,並從客戶的互動中賺取收益的平台。這些平台因能夠減少交易成本、創造價值而存在。但並不是所有這樣的平台都能夠獲得成功,成功的平台必須達到臨界規模以上,也就是多邊平台必須獲得較多的參與者,如果平台達不到該規模,將使參與者不斷流失,最終導致平台經營失敗,如下圖所示:

縱坐標是A類客戶(如消費者)人數,橫坐標是B類客戶(如商家)人數,圖畫上的1、2、3、4、5點都位於臨界規模邊界線上。臨界規模邊界線的左下方是內爆區,臨界規模邊界線的右上方是增長區。每個平台都必須儘快達到臨界規模,進入增長區,否則,將落入內爆區,陷入死亡螺旋。從上圖可以看出,要達到臨界規模,平台應努力實現兩類客戶人數都較多(例如第2、3、4點),或者努力使一方客戶人數很多,另一方也不至於太少(例如第1點和第5點。)

本案商友圈也是吸引多個主體互動的多邊平台。臨界規模理論也適用於商友圈。如果商友圈不能吸引足夠多的參與者,平台將終因沒有業務收入和人氣而不能生存。

3、商友圈吸收志同道合的創客合伙人,是為了做大平台規模,以共同經營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吸收合伙人不是刑法規定傳銷類犯罪「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表現形式。

為了做大平台規模,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友圈必須在較短的期間,在平台上聚集起大量的至少包括商家和消費者兩端的平台參與者。為了做到這一點,一方面必須向市場砸出資金,以快速吸引人氣,另一方面必須動員大量的人去做推廣,這就是商友圈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吸收10萬名「創客合伙人」的由來。每名創客合伙人的主要義務除了繳納3000元作為公司創業基金外,還要邀請一百位實名用戶在平台註冊(2卷P19)。

可以想見,如果這10萬名創客合伙人每人邀請了100位實名用戶在商友圈平台註冊,則平台就能保有不少於1000萬名註冊用戶,而1000萬名註冊用戶就有可能帶動更多的人註冊成為商友圈的用戶,這樣,商友圈就能快速達到一個平台發展所需要的基本規模。

商友圈公司給予創客合伙人的權益是:(1)作為創客合伙人標誌的時來運轉手錶一枚;(2)100個商友圈原始股,可在商友圈公司的分配規則之下參與分紅;(3)100個消費體驗現金紅包(20元/紅包,其中50%平均分配,50%隨機分配);(4)擁有100位推廣用戶資格(32卷P18)。

因此,商友圈公司以特定條件和優惠招募10萬名創客合伙人,這不是在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更不是要求合伙人購買時來運轉手錶,或者是要求合伙人繳納所謂「會費」,而是通過吸收創客合伙人,推廣商友圈APP,共同將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統做大做強,共同創業。吸收合伙人的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中所要求的「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投資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前提條件。

二、商友圈公司在招募創客合伙人的過程中,並未形成三級或三級以上的層級,其僅具兩人之間的推薦提成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即層級是定罪的前提。因此,準確理解「層級」的含義,對於正確定性本案具有重要意義。

《內蒙古迪安恆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蒙迪安【2020】電子鑒字第394號)認為「網站中創客合伙人之間存在推薦關係組織結構」,並由此得出:「以id為90001的用戶為第一層總計33層,存在推薦關係的創客合伙人總數為103933人」的結論。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認為這個「33層級」,即是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中的「層級」。但這一結論顯然與傳銷類犯罪中的「層級」含義不符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語境下的層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係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這裡將「上下線關係層級」和「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進行了相互排斥的並列,可見,「上下線關係層級」,而不是在組織體系中身份等級,才是傳銷意義上的層級。

那麼,「上下線關係層級」又是什麼意思呢?《中國市場監管報》2021年3月17日第003版的一篇署名何茂斌的文章《分銷型社交電商傳銷行為判斷標準實務考察》對此有清晰的表述,即「這裡的上下線關係層次,指的是計酬層級,即共同參與銷售收入分配的層級,而不是『人員鏈』自然發展層級。」由此可見,推薦關係形成的「人員鏈」不是「上下線關係層級」。「上下線關係層級」等同於「計酬層級」,即具有上線從下線逐級提成獲利關係的層級,也即任何上線都能通過其下線、下線的下線、……逐層盤剝獲得利益,即「一次推薦成功,永久多層級獲利」,這才是傳銷活動中「層級」的確切含義。《中國市場監管報》是中國市場監管總局的官方報刊,其對傳銷「層級」的解讀,代表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在行政執法中對「層級」的官方理解。有關學者亦指出:傳銷組織的架構核心是上下線關係,但這種上下線關係體現出的層級性不是身份等級,而是排他性的利益依附關係。

這種理解其實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觀點。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刑申248號《吳汭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明確指出:「「層級計酬提成」計酬機制,通過先後加入的順序確定「金字塔式」提成級層,本人可以從吸收的下線繳納費用中直接獲利,還可以從下線吸收的新參加者繳納的費用中提成獲利,吸收的成員越多收入越高,本人下線吸收的成員越多本人級別越高,提成的範圍越大,最初啟動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從幾乎全體參加者繳納的費用中獲利,努力成為上線坐收暴利,成為誘惑他人加入傳銷的誘餌。「層級計酬提成」,即使傳銷誘惑力的源泉,也是傳銷的重要特徵。」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的證言一致表明,商友圈的推廣獎勵模式是:創客合伙人每推薦一名普通會員購買創客禮包成為創客合伙人後,推薦人可以得到1000元的返利,其中200元由商友圈系統發放紅包,另外800元在系統自動扣除20%的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的640元,作為推薦人的提成給到推薦人。也就是說,每個推薦人只能就其直接推薦的人所交納的3000元創客禮包中獲利640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提成收入。

《司法鑑定意見書》也印證了這一點,如ID號為90012的陳向東,鑑定意見認為其下線層數為27層,下線數量為49221,但他的所謂佣金提成「金額為1000的創客幣提成總額為1000元」。也即陳向東只獲得他推薦的一個創客合伙人的提成金額1000元,這不是傳銷犯罪中上線對本人發展的各層級下線都有收入關係的計酬層級。而「金額為其他數值時,創客幣提成總額為11975.82元」,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第12頁「用金幣提成明細表」可以看出,這是指整個商友圈線上交易範圍內,陳向東通過商家銷售商品而獲得的提成。但劉曉陽的當庭陳述表明,即便這個數據,也只是系統做測試的,而不是真實的數據,更不是控方指控的通過被推薦人(所謂「下線」)再去發展創客合伙人(所謂「下線的下線」)而得到的提成。《司法鑑定意見書》上的其他人,情況均與此相同。

本案庭審中,所有被告人都當庭陳述其只能從推薦他人成為創客合伙人獲得640元提成,而不能從被推薦人再推薦其他人成為創客合伙人而獲得收益。所有證據都表明,本案中實際上只存在推薦者通過推薦他人成為創客合伙人而使得自己一人獲利640元的情形,不存在推薦者的「上線」能通過推薦者進一步發展創客合伙人而獲利的情形。因此,本案是「一次推薦,僅僅一次獲利」,而不是「一次推薦,永久多層次獲利」。換言之,把推薦人本人算在內,這樣的提成僅具有兩級,並未達到三級,更未達到所謂33層。

《鑑定意見書》中「網站中創客合伙人之間存在推薦關係組織結構」,表明鑑定機構認為商友圈創客合伙人之間存在着推薦關係構成的組織結構,其所謂「以id為90001的用戶為第一層總計33層」,也指的是推薦關係之下的33層推薦層級,而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上線對所有下線具有經濟盤剝關係的「共同參與銷售收入分配的計酬層級」。

我們舉個事例也能說明這一點: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時候,都會給介紹投資者來本地投資的介紹人,按投資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被招商引資來的投資者也可以再介紹新的投資者來投資、並獲得同樣比例的獎勵。難道這也是傳銷以及傳銷中的層級嗎?

因此,即便機械地將客觀事實上的「推薦的人越多,獲利越多」,理解為「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基礎」,但這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在「層級」前提下的「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基礎」。沒有三級以上的層級,則無傳銷犯罪。

三、商友圈在吸收創客合伙人過程中,不存在「引誘、脅迫投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的情形。

傳銷犯罪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要素是「引誘、脅迫投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一般的傳銷犯罪也往往表現出組織者限制加入者人身自由、強行洗腦以發展他人的情形。但本案顯然沒有證據證明商友圈有「脅迫」創客合伙人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創客合伙人的情形。《起訴書》指控商友圈採取「推薦者獲得返利640元,獲得腕錶一塊,在商友圈交易系統分得100分紅股,得到100個推薦名額,在交易系統內部分紅包」的方式,「引誘投資者,拉人頭」。

首先,「返利640元、獲得時來運轉腕錶一塊、獲得100分紅股、得到100個推薦名額、分紅包」等等,這都是指向不特定人的、公開而真實的權益。每個人都可以根據這些權益自主判斷自己是否要加入商友圈,不能將其稱之為對已經成為創客合伙人的「引誘」。

其次,如果存在某種「引誘創客合伙人發展其他人加入」情形,或者如《起訴書》所稱「拉人頭」,則包含有「加入者人數越多越好」的意思,但本案有證據表明商友圈公司設置了嚴格的准入、熔斷和退出機制,還有證據表明創客合伙人沒有或放棄提成收入而未受到「引誘」。這些證據反證了商友圈不存在「引誘投資者發展他人加入」的情形。

1、商友圈並非以花錢購買創客禮包作為加入條件,而是以年齡、學習、考試等指標作為準入機制,以確保參與者了解平台運行機制、真正認同創業理念且具有風險承受能力。

(1)年齡要求

庭審中,孫繼剛、韓志國、陳向東等各位被告都提到了商友圈招募創客合伙人有年齡限制。公訴方的證據證明這一點的更多:

例如,國際商友圈創客商學院於2018年12月19日發布的《國際商友圈創客合伙人招募要求及標準》載明,創客合伙人需要年滿18歲以上,60周歲以下(補偵12卷P34)。

肖可電腦和高某某電腦里存儲的客服問題知識庫中均可見:「已經成為創客合伙人的可以不限制年齡,後續要成為合伙人的年齡範圍在20-65周歲之內」的內容。(31卷P163;32卷P8)。

肖可29日當庭陳述其本人就刪除了上百名年齡超過60歲的申請人。

韓志國稱:「新用戶成為合伙人,我公司要求年齡在20歲-60歲之間的人群」(3卷P67。)郝衛東稱:「18到55歲以下的人才能成為創客合伙人」(5卷P68)。王某某說:「成為創客合伙人除購買創客禮包以外,年齡限定在20-65周歲」(8卷P6)。祁某某稱:成為創客合伙人「年齡必須在20歲至65歲之間」(10卷P49)。

宮某某解釋了限制年齡的原因之一是「怕歲數太大手機操作不明白」(補偵34卷P93)。

(2)學習要求

加入商友圈需要聽課和學習:在聽課方面,公司有專門的講師,給擬參與人講解商友圈的公司願景、運行原理和操作;在學習材料方面,正如祁某某所言:「要學習我們公司的學習資料,一個是《創客內參》,裡面寫的是公司的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的理念,還有就是《創客工具》,裡面是這套系統的運行原理。」(祁某某證言,10卷P49)

(3)考試要求

《共享支付交易系統創客申請考試題》載錄有84道試題及答案(26卷P12-24)。案件材料中的補偵5卷也記錄了商友圈的74道考試試題。這些試題考察的內容包括: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的理念、消費股權無限合伙人機制的形態、原始股等量恆定發行機制的價值、新註冊用戶可以領紅包的個數等,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希望參與者充分了解公司,認同公司的價值觀,基於理性選擇而加入。從下述人員的證言中,可以看到考試要求十分嚴格:

韓志國:「新用戶成為合伙人,公司要求年齡在20歲-60歲之間的人群,需要有極強的學習和執行能力,經過系統的學習後通過考試才可以成為合伙人,但考試不過就不能成為合伙人。」(3卷P67)

陳向東:「我們公司線上APP答題主要是商友圈APP理論知識,每次自動刷新50道題,必須全部答對才算通過,答題考試的目的就是讓答題的人熟悉商友圈知識,在答題的過程中對商友圈產生興趣,考慮加不加入商友圈,答題的人都是在答題前要線下學習一下商友圈知識,都是地區負責人負責安排學習。」(3卷P150)

商友圈公司對創客合伙人申請人年齡、學習、考核等方面的種種限制,說明商友圈公司吸收創客合伙人考慮了向客戶介紹商友圈APP的表達能力和客戶感受問題,並非「來者不拒」。這顯然不同於典型傳銷「加入者越多越好」的「拉人頭」。

2、商友圈對於創客合伙人有人員數量的限制,這是清晰的「熔斷」機制,並不是「加入者人數越多越好」的「拉人頭」。

(1)限定總數

根據《共享支付交易系統全國推廣方案》(補偵14卷,P19)可知,考慮到推廣商友圈交易平台的必要性,擬吸收的創客合伙人總數是有限制的,全國僅計劃吸收10萬名創客合伙人。從《內蒙古迪安恆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可知,2020年5月底,商友圈實名認證的會員人數是105189,此後再無發展。考慮到數據上報存在滯後性,這已經充分表明商友圈確實是將10萬人作為其吸收創客合伙人的上限。

除孫繼剛本人表明「全國招滿10萬人為止」以外,能夠證明商友圈將10萬人作為發展上限的還有商友圈總經理韓志國:「全國招滿10萬人為止」(3卷P63);商友圈副總經理陳向東:「孫繼剛說10萬就可以完成商友圈APP的正常推廣」(3卷P161);商友圈後勤部負責人郝衛東:「全國招滿10萬人為止」(5卷P66);通遼地區商友圈負責人崔建華:「全國發展10萬個創客合伙人就不發展了」(5卷P135);商友圈客服部的高某某:「滿10萬人為止」(6卷P111);商友圈負責後台開發的鄭某某:「全國招滿10萬人為止」(33卷P7);負責全國俱樂部管理的祁某某:「因為公司計劃招募創客合伙人10萬人,今年5月底的時候這個人數已經差不多了,所以就不能再做這個工作了,把工作重心要轉移到別的地方」(補偵34卷P81)。

(2)限定各城市的人數

商友圈除限制總人數以外,還限制各個城市的合伙人人數。根據2018年11月29日國際商友圈創客商學院發布的《重要通知》(補偵12卷P4),以及《創客合伙人全民創業機制》(補偵14卷P18),每個城市創客合伙人的總數是有限制的:一線城市1000人,二線城市500人,三線城市200人。為確保上述比例,每申請註冊完成一個創客合伙人名額就會自動在系統上更新,招商名額就會自動減掉一個。(孫繼剛供述,3卷P46)。

上述制度也與孫繼剛、韓志國、陳向東、薛小濤、劉曉陽、王普聖、郝衛東、崔建華、劉某某、許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韓志國聯想E480筆記本電腦中的《市場部本周計劃》也強調:「各地區名額是固定的」。(29卷P84)

對於上述城市發展比例的限制,陳向東的供述揭示了初衷:「我們商友圈公司做過測試,每線城市達到合伙人名額標準,這個平台就可以正常運行,不用我們公司投入資金」。可見,商友圈公司吸收創客合伙人是以滿足平台正常運行為目標,而不是以「拉人頭」獲利為目標。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限制並非僅是口頭說說而已,從後續商友圈有關功能的設定上可知,這樣的限制是貫穿始終的。例如,韓志國電腦里的《系統充值功能開啟通知及注意事項》表明:商友圈於2019年7月16日上午10:00正式開啟系統充值功能,用戶可以將錢充值到「購物錢包」,轉化為購物幣用於平台購物。在注意第6項和第7項中特別註明:「申請城市和定位城市以及充值城市必須一致,否則會影響到您的創客申請和合伙人申請。沒有創客指標的城市不允許申請,系統會自動駁回。年齡限定:20-65歲,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申請,系統會自動駁回。」(26卷P48-50)

如果商友圈是以「拉人頭」為目標,則加入人員數量「越多越好」。商友圈不僅為全國創客合伙人規模設置10萬人上限、還為各地創客合伙人設置人數限制,在人員滿額後確實不再招募等等做法,恰恰表明其並非以「拉人頭」為其發展目標。

公訴人庭審中說上述的年齡、學習、考核、人數等方面的限制是偽裝,誘使更多的人加入。但如果一種「偽裝」事實上自我限制了在各地的人數、在全國的最高人數,這怎能稱得上是「誘使更多人加入」呢?

3、商友圈有明確的退出機制,表明其完全沒有以「拉人頭」獲利作為其發展目標

《消費股權無限合伙人機制》文件稱:「建立消費股權的關鍵是股權的進入機制、退出機制、消費槓桿、分紅權重,這四要素缺一不可。」(26卷P67)。商友圈系統考試題也將退出機製作為消費股權設立的四大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補偵5卷P8;26卷P14)。事實上,商友圈公司的退出機制可以分為依合伙人申請的退出和依公司職權的勸退兩種方式:

(1)依合伙人申請的退出

依合伙人申請的退出,系指公司在收到合伙人主動退出申請後予以配合,從而使原合伙人退出公司的制度。以下證據表明:商友圈公司從成立一開始,對於合伙人退出就持開放許可的態度。

孫繼剛稱:「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就我負責研發,當時我找了幾個合伙人募集資金,之後因為公司要設立獨立法人,當時的幾個合伙人都退出了」(3卷P23)。2018年12月14日,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也載明王某某退出公司,將股權全部轉讓給孫繼剛(12卷P172-174)

肖可稱:「2020年6月中旬開始我們客服部負責給新進合伙人充值購物幣,這些新加入的創客合伙人都是想要退出的創客合伙人自己聯繫轉賣的」(4卷P164);「還用我的支付寶賬號給退出和新加入的創客合伙人周轉過創客禮包款」(4卷P169);「2020年6月份,有幾個想退出的創客合伙人聯繫我,他們想將自己招募的創客合伙人所繳納的創客禮包款轉入我的支付寶賬戶,然後再將創客禮包款轉給他們。這樣的情況我經手周轉了三、四筆。」(4卷P170)

當被問及商友圈公司是如何向外宣傳,引導他人註冊會員時,崔建華稱:「向社會宣傳我前面講述的九大板塊的優惠政策,並分享給我們『三觀』相同的人,如果想退出,公司隨時全額給退款。」(5卷P123)

公司從制度上還規定了合伙人退出時的退款事宜。肖可電腦里存儲的客服文件資料顯示,商友圈製作了詳細的退貨流程和退款流程,公司將根據手錶磨損的程度,客戶購買手錶的時間,採取不同的退貨和退款措施。(31卷P144)

孫繼剛、韓志國、陳向東當庭向法庭供述,商友圈公司對於創客合伙人退夥的,沒有任何限制,在和推薦人協商好推薦提成款,扣除該創客合伙人已經領取的紅包、分紅後,就可以退回其款項。且手錶就作為贈品不再收回。

辯護方的證據《退貨協議》表明:139個創客合伙人因各種原因自願從商友圈退出,商友圈公司都將其購買創客大禮包的3010元款項返還給了退出人員。這就事實上證明了創客合伙人的自願退出機制。

(2)依公司職權的勸退

商友圈公司發布的《關於優化市場的通知》表明,為促進合伙人積極參加公司事業,公司對「靜止狀態」的合伙人有勸退機制。該《通知》稱:「對所有的合伙人根據個人狀態進行分群優化,可能會出現二種狀態,第一種是積極的合伙人,第二種是靜止狀態合伙人。對於靜止狀態的合伙人將進行勸退,願意退出的合伙人腕錶不再收回,消費體驗金也將全部退回,退出的名額將在當地市場繼續進行補充替換。」(26卷P92-93)

無論是依合伙人申請的退出機制,還是依公司職權的勸退機制,均表明商友圈公司尊重每個人的自由選擇,以平台成功上線運營作為發展目標,完全不是「引誘他人加入」,以「拉人頭」獲利作為發展目標。

4、46.3%的商友圈參與人未獲得或放棄推薦提成,表明創客合伙人不是因被經濟利益「引誘」,才去推薦他人加入商友圈。

很多加入商友圈的創客合伙人基於理念認同或者其他原因,而推薦他人成為創客合伙人,自己並不在意推薦他人後會得到640元,因此存在如下四種沒有獲利或者主動放棄獲利的行為:

第一,因未提現成功或未推薦他人而沒有獲利,例如張某某(7卷P11),劉某(9卷P53)。有2人。

第二,不知道有640元返利的安排而沒有獲利,例如劉某(7卷P16),馬某某(7卷P19),邢某某(7卷P53),王某某(7卷P68),沈某某(8卷P61),肖某某(8卷P90),李某某(8卷P109),王某(9卷P4),趙某某(9卷P18),包某某(9卷P25),郭某(9卷P32),王某某(9卷P57),張某某(9卷P75),李某某(9卷P83),韓某某(9卷P89)。有15人。

第三,基於親友關係等原因將640元返還給了被推薦人,例如楊成(盧某某證言「公司返回來的640元,楊成給了被推廣人」,7卷P28),梁某(7卷P33),王某某(8卷P6;謝某某、李某某和崔某某的證言均印證王某某僅讓其交2200元,不要提成,9卷P43、65、69),鮑某某(8卷P121),關某某(王某某證言:「之後關某某把我和李某某的手錶差額款也退還給我了」(9卷P61)。有5人。

第四,自己掏錢給被推薦人以便其加入,例如陶某某(自己掏錢讓其女兒和外甥加入,7卷P43),王某某(王某某證言:「我沒交錢,都是王某某幫我在手機上操作的」,8卷P129),關某某(韓某某證言:「我沒有交創客禮包款,關某某告訴我什麼也不用管了」,9卷P79)。有3人。

根據案卷材料可知,公安機關共對54個參與人(不含商友圈高管及員工)進行了詢問(參見7、8和9卷),而上述沒有獲利、不知道返利安排、直接將返利歸還被推薦人、自己掏錢讓被推薦人加入等四種情形的人就有25人次,占調查總人數的46.3%。

統計上看,公安機關調取的樣本表明,約一半的推薦人沒有因推薦他人成為創客合伙人而獲利。這再次說明,所謂「引誘投資者發展他人加入」的情形,在本案並沒有得到優勢證據的證明。

綜上所述,商友圈公司對於申請創客合伙人的人有着各方面的限制,且對退出商友圈持開放、許可的態度,商友圈的創客合伙人是基於自己對商友圈的理解、認同而加入,並非受到了「誘導」。

附帶提及的是,商友圈還特別注重推廣行為的合法合規。為了規範成員推廣行為,商友圈制定《商友圈》推廣人員行為準則,禁止成員誇大、過度渲染商友圈系統;嚴禁成員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等非商業性言論(補偵9卷P2-3)。為了讓成員不要誤以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擁有支付牌照,商友圈還專門設置試題明確:共享支付交易系統不是做支付的(補偵5卷P4)。

因此,公訴方現有的證據和辯護方的證據,完全排除了商友圈公司「誘導創客合伙人再去發展他人加入」的情形在本案中的存在。

四、沒有證據表明本案孫繼剛存在「騙取財物」的情形,辦案機關查扣的11547萬元是商友圈公司準備發放紅包吸引消費者關注商友圈APP的資金。

公訴方認為孫繼剛通過發展創客合伙人收到的每人3010元款項,是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騙取財物」的行為。特別的,公訴人認為辦案機關查扣的11547萬元即屬於「騙取他人財物」的贓款。

公訴方沒有證據表明孫繼剛本人或本案其他被告人使用了創客合伙人繳納的款項;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孫繼剛或其他人生活揮霍奢華;相反,本案所有被告人的生活都是清貧的,他們當中最高的月工資只有5000元。

1、從商友圈及其關聯公司所取得的一系列資質和獎項可以看出,商友圈是踏踏實實在做一個電商交易平台,而非通過發展創客合伙人用來「騙取財物」。

作為主要經營機構的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獲得了很多資質和證照。2019年3月14日,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獲得內蒙古自治區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蒙B2-20190028)(補偵33卷P4)。2020年1月,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獲得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稅務局頒發的《委託代征證書》(補偵卷32P2),允許其代為徵收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在商友圈電子平台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經啟信寶檢索,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還擁有3個網站備案許可證(蒙ICP備17002047號-1,蒙ICP備17002047號-2,蒙ICP備17002047號-3),1個微信公眾號「國際商友圈俱樂部商學院」(gh_1d6ebe1ded0a),1個微博「國際商友圈俱樂部」,2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2020-02-24(新稅)許准字【2020】第(169)號和2020-03-02(新稅)准許字【2020】第(223)號),另有4個註冊商標(註冊號分別為35287971、35283277、35288011、35291028),7個商標在等待實質審查(註冊號分別為48065590、39760920、39758923、39740852、39737852、39758975、35301662),1項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號CN201930451290.5),2項作品著作權(國作登字-2019-F-00704062和國作登字-2019-F-00704063)和11項軟件著作權(登記號分別為2019SR0834093、2019SR0831182、2019SR0831166、2019SR0831612、2019SR0831031、2019SR0831081、2019SR0831087、2019SR0831694、2019SR0831688、2019SR0831791、2019SR0122481)。

除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外,其他關聯公司亦取得了相關資質。內蒙古商友圈科技有限公司於2020年5月27日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蒙B2-20200097)(卷23P49)。通過天眼查、啟信寶查詢可知,其亦獲得1個網站備案許可證(蒙ICP備20001465號-1),1個微信公眾號「商友圈資訊專屬平台」(gh_47769e1eb607)。經啟信寶查詢,內蒙古商友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獲得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21501021127068)。

辯護方提交的證據表明,商友圈公司也獲得了國內多項獎項,如其共享支付交易系統,就獲得了中國企業誠信與競爭力論壇活動組委會頒發的2019年度「中國最佳商業模式創新獎」,孫繼剛本人也獲得「中國經濟新模式十大創新人物」獎項。

「有恆產者有恆心」。商友圈公司的諸多資質證照和所獲得的獎項表明,商友圈公司是在踏踏實實做一個電商交易平台的事業。如果企業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其完全不必如此大費周折。

2、創客合伙人繳納的3010元,是商友圈公司募集到的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的建設費用。

如前所述,作為一家正在建設中的電子商務平台,為了做大平台規模,商友圈就必須在較短的時間窗口期內,在平台上聚集大量的至少包括商家和消費者兩端的平台參與者。而完成這項工作,就必須向市場砸出資金,為商友圈平台快速吸引關注度。而孫繼剛和商友圈公司資金是有限的,這就是商友圈公司吸引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共同出資、開發、推廣這個項目的起因。

為了吸引共同開發這個項目的合伙人,孫繼剛和商友圈公司為合伙人取名為創客合伙人,為每個創客合伙人設定了3000元(後來調整為3010元)的投資額度。對應的,給予每個人創客合伙人相應的權益,這就是庭審中已經多次被提及的時來運轉手錶一塊、100個商友圈原始股、100個紅包、擁有100位推廣用戶資格。

這3000元用到哪裡去了?孫繼剛當庭陳述,主要用在:1000元是推薦人的提成,300元手錶,公司經費150元,其餘的款項大概1500元多一些,都要用於通過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發放紅包。

如前所述,儘快做大規模並保持關鍵規模是電子商務平台生存和發展關鍵。在中國電商經營中,發放紅包,是重要的激發人氣、引發關注、製造活躍度,最終促進消費的重要手段。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初春節晚會上,作為央視的獨家互動合作夥伴,抖音僅僅在一個除夕夜,就發出了12億元的紅包。

商友圈公司也有明文規定發放紅包為平台「導流」。《共享支付交易系統說明書》描述了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的推廣方案,即:「(1)召開全國新聞發布會;(2)由全國城市合伙人向用戶發放消費體驗金;(3)商家和用戶免費註冊使用,用戶註冊後通過領取消費體驗金(即『紅包』)進行體驗式消費,在消費過程中通過《消費股權無限合伙人機制》建立消費股權,參與消費分紅,以此達到持續消費,完成整個流通閉環。」(補偵卷P2)

如前述,普通消費者註冊到商友圈,即可獲得商友圈發放的紅包,這必然增加了商友圈平台的吸引力,吸引到更多消費者、商家等各方參與者,就能使商友圈平台達到更大規模,從而更好地發展。

商友圈還處在企業創業初期,用於向消費者發放紅包的資金來源,主要就是從投資者——也就是本案的創客合伙人——籌集。這與當今很多電子商務平台通過引入有資金實力的投資者,燒錢以擴大知名度,讓更多人加入平台,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以商友圈而言,現在已經有10萬人的創客合伙人,如果按照商友圈的要求,每人發展100個註冊用戶,就有1000萬註冊用戶。而每個註冊用戶有100次搶紅包機會,假定其搶到紅包的概率是10%,則能搶到10個紅包,假定每個紅包平均1元,每人搶到的紅包價值10元,這樣1000萬註冊用戶,就有1億元紅包要發放。如果註冊客戶超過1000萬人,則發放紅包的數量還要增加。紅包資金的來源,除了不確定的商友圈經營中的收益外,就是創客合伙人繳納的創客大禮包中的款項了,這也就是保存在呼市巴音巴什小區出租房內的11547萬元現金要用作發紅包的原因所在。

3、孫繼剛、韓志國、陳向東的陳述相互印證,證明存放現金事出有因,存放在出租房內的11547萬元現金是商友圈擬發放紅包或分紅的資金,而不是孫繼剛或商友圈公司騙取的財物。

商友圈公司最初的系統運營是在微信公眾號上,申請成為創客合伙人都是通過微信的第三方支付系統進行轉賬支付,即申請人將3010元支付到微信第三方支付系統中開設的商友圈公司備付金賬戶,給推薦人的提成也從這個備付金賬戶支付,發放紅包也從這個備付金賬戶發放。由於短時間內支付、結算金額巨大,引起微信懷疑,遂關閉了對商友圈公眾號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商友圈公司也在尋找其他第三方支付合作夥伴。在這個過程中,創客合伙人繳納的款項就只能通過各地商友圈公司負責人收取,由商友圈公司的財務人員到銀行提現,以現金的方式暫存。

對於為什麼以現金方式存放,孫繼剛稱是擔心錢進入商友圈公司賬戶上,將會被作為公司收入,從而承擔高額的企業所得稅。

對於這筆錢的用途,孫繼剛、陳向東都當庭供述擬在和第三方支付系統建立支付結算合作後,再通過第三方支付系統的備付金賬戶用於商友圈系統發放紅包。偵查階段陳向東還具體供述稱:「我們商友圈公司的董事長孫繼剛,要求我和韓志國將這些現金存放在這裡的,孫繼剛和我們說的意思是,這錢是系統後期要發放的消費體驗金,不能從系統里走,也不能走商友圈公司的賬戶,防止這筆剩餘資金記為商友圈公司收入,一旦這筆現金納入公司收入,個人就支配不了這筆錢了。」(3卷P117)

為避免這些無第三方支付系統可以保管的、待發的紅包款被誤認為是公司收入被徵稅,而在賬外保管巨額現金,這是不得已的做法。在個人生活清貧的情況下,這些款項分文未動,也印證了孫繼剛沒有占有該部分資金的目的。控方沒有證據否定孫繼剛所述他們三人保管的錢款是準備在重建第三方支付結算功能後在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發放紅包的陳述。

4、商友圈平台過去的分紅和紅包發放記錄表明:商友圈公司按承諾向平台參與者發放紅包,並逐日進行分紅,這也印證了孫繼剛、陳向東有關存放在出租房內的11547萬元是商友圈擬發放紅包的陳述。

如前所述,創客合伙人申請成功後,有一個分享100次紅包的機會以及分紅的權益,而所有普通註冊的用戶,都有分享紅包的權益,並有參與消費股權分紅的權益。

發放紅包資金的來源,除了推薦人將其提成收入取出200元發紅包外,其他主要的資金來源就是商友圈公司。而商友圈公司發放紅包的資金來源,也恰恰就是創客合伙人繳付的3010元創客大禮包資金的一部分。

除發紅包以外,商友圈還有一個消費股權分紅的機制。即凡在商友圈平台上賣出商品後,商家提取10%到15%比例作為商友圈全平台註冊者(包括股東和消費者)的利潤,在每天的24時,按一定的規則進行分紅。(梁赫豐供述,5卷P56;陳向東供述,3卷P115)

辯護人提交的證據表明,商友圈前後運營有兩個平台:第一個是2016年上線的微信公眾號平台(syqgj.com),即所謂的商友圈教學版;第二個是2020年6月上線的商友圈正式版,即商友圈APP(payapp.syqgj.com)。經技術人員統計,前者共向註冊會員發放紅包3336餘萬元,共向註冊會員分紅2153餘萬元;後者共向註冊會員發放紅包515餘萬元,共向註冊會員分紅67餘萬元。也就是說,商友圈合計發放紅包3852.44萬元和分紅2221.53萬元,合計發放6073.97餘萬元。這證明,商友圈的運行遵循了其對創客合伙人、註冊用戶的承諾,且其經營模式具備可持續性。

歷史可以證明未來。商友圈公司過去發放紅包和分紅的歷史,印證了孫繼剛有關要將這些現金用於發放紅包的陳述,也印證了陳向東所說的「孫繼剛和我們說的意思是,這錢是系統後期要發放的消費體驗金」,印證了孫繼剛沒有非法占有該保管在出租房內的11547萬元資金的目的。

5、募齊10萬名創客合伙人之後,商友圈公司將工作重點轉化為積極測試、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積極協商合作事宜使得商友圈APP可以上線運行,這再次表明商友圈公司不是要通過「拉人頭」騙取他人財物,而是確實在搭建一個新型的電商交易平台

《內蒙古迪安恆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隨附了存儲相關數據的光碟,我們從《type=26創客聊申購表》中分析得出:時至2020年5月9日22點2分54秒,領取創客禮包的人數正好達到10萬人,這與劉曉陽的口供和祁某某的口供正好相互印證。劉曉陽稱:「截至到2020年06月,已經推廣了10萬左右的創客合伙人」。(4卷P36)負責全國俱樂部管理的祁某某稱:「因為公司計劃招募創客合伙人10萬人,今年5月底的時候這個人數已經差不多了,所以就不能再做這個工作了,把工作重心要轉移到別的地方。」(補偵34卷P81)

那麼商友圈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什麼地方了呢?陳向東在法庭上表示:「商友圈APP可以上線運行,而不僅是內測,當時10萬人已經註冊,如果測試階段沒有系統功能或操作方面的問題,就會上線。」 崔建華也在庭上稱:「公司說2020年7月份上線」。孫繼剛在法庭上表示:「只要支付結算軟件接通,就可以宣布上線了」,這與其供述表述一致,當被公安機關問及「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統怎麼才能正式運行」時,他回答:「我想用有資質的第三方支付合作,我已經談了好多家,有意向的一家是廣東的『匯卡支付』公司。」(3卷P31)

廣東匯卡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楊某和事業部區域總監呂某某簽字確認的《關於我司與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孫健航交往的過程說明》證實,2020年7月3日孫繼剛確實來過匯卡公司做業務交流,希望匯卡供述給予支付技術解決方案,以下是二人簽字確認的原文:

「2020年7月3日,我司的業務合作夥伴德盈金控集團董事長楊某某帶孫健航到我司(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9號大舜麗池國際酒店20樓)做業務交流。這是我和呂某某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與孫健航的見面。會談期間,孫健航介紹了他的業務思路和商業模式,並以『請教』的名義希望我們給予支付技術解決方案。孫健航說他有一個商友圈,有近10萬會員,都是小微企業主。他希望用他的一套雲系統和大數據算法,打造一個多消費多盈利的良性循環的消費生態圈。他的商業模式需要用到支付系統和多級清分技術,所以找我們交流學習,希望我們與他們合作。交流期間,建了一個微信群,名為:『《金萬家-匯卡》技術交流群』。在微信群里曾提及計劃邀請我們7月11-12日去內蒙古考察,但後來不知何因,我們被告知行程延後,時間另定。自此以後,我們與孫健航再無聯絡和交流。」(11卷P77)

以上證據表明,商友圈公司確實在按照既定方案一步步推進,在募齊10萬名創客合伙人之後,商友圈公司即將工作重點轉化為積極測試和尋找第三方支付結算公司。一直到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孫繼剛一直在和第三方支付結算公司協商合作,着力解決商友圈APP平台的大規模支付結算問題,以推動商友圈APP上線公開運行。這進一步證明商友圈不是要通過銷售商品騙取他人財物,而是要搭建一個新型的電商交易平台。

公訴人聲稱,沒有和第三方支付結算公司合作之前,不應該以個人名義收受存放現金,這違反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但這種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並不必然是特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綜上,公訴方沒有證據證明孫繼剛和商友圈公司有「騙取他人財物」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創客合伙人是孫繼剛開發、推廣商友圈共享支付消費系統的合作夥伴,而不是騙取財物的對象。

五、商友圈電子商務平台的特點是探索消費收益化的新形式;結合商友圈的發展願景和廣大參與人的真實感受,商友圈的行為沒有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1、商友圈區別於其他平台的特點是在新經濟時代,探索消費收益化的新方式。

作為一個創始初期的撮合線下、線上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商友圈商業模式的核心,就是以10萬人創業團隊,為商友圈平台做大規模,導入流量,最終要拓展成為一個鏈接千萬個商家和億萬消費者的超級電商平台。在淘寶、京東、美團已經靠低價競爭三分天下的情況,孫繼剛的這個夢想,確實是極富挑戰性。

要想和淘寶、京東、美團競爭,照抄他們的經營方式肯定不行,一定要採取差異化的競爭方式。因此,商友圈一方面靠傳統的發紅包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通過新形式的消費收益化的方式來獲得消費者的青睞。

消費收益化,並不是一個新概念。比如各種積分,就是消費者通過多次消費某種商品或者服務而獲取的商家贈送的免費消費的一種量化資格,比如消費十元就計算為十個積分,而每十個積分,可以在該商家兌換價值一元的商品或服務。積分越多,當然兌換的商品或服務就越多。但一般的積分,僅能夠兌換原商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在其他商家,該積分是沒有價值的。

商友圈的特點,就是要超越這一點。其推出的消費收益,不局限於特定商家,而是基於其開發的算法,就商友圈平台上所有商家利益的全面參與享有。這是它區別於其他消費獲益的最關鍵之處。

消費者消費時,商家會給他一個電子消費憑證,系統簡稱為「消費股權」。消費者持有該權益憑證達到一定數量時,就可參與全國所有商家當天釋放的共享利潤。當天達不到,還可以累計。與此同時,商家在釋放消費憑證(也就是消費股權)的同時,也會向商友圈系統釋放銷售額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共享利潤,這個比例由商家自由設定,系統允許設置在0至50%之間,一般設置為10%至15%之間。

商友圈平台上所有企業釋放的共享利潤,由全體註冊用戶(包括合伙人和消費者)參與分紅,其分紅的大致構成是:(1)系統運營10%(公司系統運營成本,未來租賃服務器等);(2)原始股權分紅20%(天使投資人);(3)市場分紅30%(市場是由合伙人組建起來,根據他們組建的商家和用戶量,系統來判斷他們應得分紅量);(4)消費股權分紅40%(誰消費誰拿,商友圈依據市場實際情況作出動態調整而參與分潤,每位消費者消費後獲得消費股權即可參與商友圈平台上所有企業共享利潤的分紅,分到的紅利可以直接提現。)(32卷P29)

由此可見,在幾家大電商已經瓜分市場的情況下,孫繼剛另闢蹊徑,除了募集資金向不特定註冊用戶發「紅包」外,他提出來的消費股權等概念,其實是將其他電商常用的「積分」進一步拓展。商友圈的「消費股權」,是將消費者的消費數值經過換算之後,可以參與分享商友圈全網的商家盈利。這一模式試圖實現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共享,從而建立起新經濟時代有別於其他電商的顯著特點。

公訴人在第一天下午訊問薛小濤的時候,就反問薛小濤:「你們有東西賣,打折賣給老百姓不就完了嗎?何必要搞這些?」這個反問,恰恰就表明了提問者不了解市場競爭中差異化競爭的必要性,不了解新經濟時代商業模式創新的價值。

2、從商友圈公司的發展目標和主要負責人所表達的願景可以看出,商友圈是希望實現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共享,成就一番事業。

我們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僅看行為本身,還需要探究證據表明的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孫繼剛供述指出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的目的是幫助解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天然對立的問題(3卷P12;補偵34卷P8)。孫繼剛不僅對公安機關是這樣說的,對他人也是如此說的。郝衛東稱:「孫繼剛跟我們說運營該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擴大內需,提升市場經濟」(5卷P67)。劉某某稱:「公司培訓時候跟我們說目的是幫助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解決交易矛盾問題」(6卷P87)。根據廣東匯卡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於2020年7月25日出具的《關於我司與內蒙古商友圈國際網絡傳媒有限公司孫健航交往的過程說明》可知,孫繼剛「希望用他的一套雲系統和大數據算法,打造一個多消費多盈利的良性循環的消費生態圈。」(11卷P77)

韓志國供述指出公司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的目的是「希望解決商家和消費者矛盾的問題,給更多的人解決再就業問題」,並認為「我們公司都是按照國家的要求運行呢,系統具有創新性,也需要政府給予包容」(3卷P65、71)。陳向東指出公司推出商友圈平台APP的目的是「從私有型企業轉化升級到共享企業」(3卷P120)。王普聖稱:商友圈的「目的就是幫助各個中小微企業去中心化、轉型升級。」(4卷P118)。劉曉陽指出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統的目的是「帶動會員消費,還有就是推廣商家和新用戶」(4卷P9)。

除上述供述外,一系列書證也表明商友圈公司擁有良好的初衷:

《國際商友圈俱樂部簡介》表達的企業願景是:「1、改變無序的行業競爭局面,打破行業惡性競爭的壁壘。2、解決企業和消費者亘古不變的交易矛盾,建立和諧共存的交易環境。3、幫助企業去中心轉型升級,完成企業對經營者的分潤計劃。4、實現全球經濟一體化,讓消費者通過消費獲得消費股權參與全球分紅。5、啟動社會福利保障計劃,讓低收入人群也能夠有力持續消費。」(補偵14卷P9)

《國際商友圈俱樂部項目合夥協議書》表明商友圈公司希望「響應國家重要指導思想,大眾創新、萬眾創業,實現中國夢的號召,聯合各行業商友跨界搭建一個全新的產業互聯網商業生態體系。」(補偵17卷P41-44)

「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暨互聯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論壇在烏蘭察布市舉行的新聞表明:商友圈公司是為了「推動流通創業發展,優化消費環境,促進商業繁榮,激發國內消費潛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消費需求」(補偵13卷P4)

通過互聯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論壇在石家莊召開的新聞可以看出,商友圈公司認為「解決好企業與消費者的社會價值分配關係,就能實現消費者『能消費,願消費,敢消費』,消費才能進一步『提質升級』,高質量拉動經濟社會發展」(補偵13卷P10)

以上事實表明:商友圈是希望解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完成一番事業。對於這樣的企業和這樣的創始人,應當予以理解和包容,以鼓勵創新,促進社會發展。

3、從眾多投資者的培訓後心得可以看出,商友圈的目標追求得到廣大投資者的真心認同,商友圈並未對廣大投資者造成損害。

辯護人注意到,本案沒有來自10萬名創客合伙人的一份證人證言來證明其受到了商友圈的欺騙、誤導而申請成為創客合伙人。相反,公安機關在補偵28卷中收集了23名投資者的個人心得,這些個人心得反映了參與者接受培訓後的感受。值得注意的是,23個投資者全部對商友圈公司給予正面評價。以下為各投資者個人心得的摘錄:

綜上所述,即便單單對商友圈公司招募10萬創客合伙人聚集3億元創業資金這個過程單獨評價,也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僅如此,孫繼剛及商友圈的行為,是為了建設一個消費者和商家利益共享的電商交易平台,這是一個創新,這個創新正在實際進行中。如果它成功,確實是建立了一個沒有先例的利潤共享商業模式,在刺激消費、發展經濟、解決就業、增加稅收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價值。假定這個創新最終失敗,它所影響的也只是這10萬人每人3000元的損失,這就和每天都在發生的無數人的自擔風險的創業失敗一樣在歷史中湮沒無聞,而絕不會給社會增加任何負面消極的作用,更談不上擾亂經濟秩序。

今天的社會,無論從我們國家所處的國際環境看,還是從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嚮往的國家發展目標看,發展經濟都是重中之重。在發展經濟中,創新是第一生產力,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源泉,是社會治理要重點保護的對象。如果因為不了解創新,不理解創新,而用僵化的思想錯誤地套用各種框框,陷創新者入罪,則不僅是創新者的悲哀,更是社會的悲哀。

剛才,本案第一被告人孫繼剛作了無罪辯解,堅定地和被告人採取同一立場的是我們辯護人。各位法官可以見證,在這個無人旁聽的法庭里,作為辯護人,為被告人辯冤白謗,無論是證據分析,還是法律分析,我們已經傾盡全力。現在,工作壓力已經轉到你們,抉擇將由你們作出!

尊敬的各位法官,我們深知判決十二個被告人中有十一個認罪認罰的案件無罪,你們面臨遠比我們大的壓力。但是,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這些法治原則,是我們的信念,也是你們的堅守。最終公開的司法裁判及其理由將由你們署名出具。如果判決是一個中國司法界的光榮,你們的名字將與這份光榮永存!

謝謝合議庭各位審判員!

辯護人:(徐 平) 2021年5月8日

附件:

附件1:辯護方舉證:來自於公安調取的證據

附件2:辯護方舉證2:辯方證據

附件3:辯護方舉證3:辯方補充證據

附件4:《分銷型社交電商傳銷行為判斷標準實務考察》——《中國市場監管報》2021年3月17日第003版署名何茂斌的文章

附件5: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刑申248號《吳汭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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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06:03:15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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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3 21:02:50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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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03:11:35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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