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遇車禍
意外去世一個月後
妻子生下了一個男嬰
原本應該齊心養育孩子的
公婆和兒媳婦
卻因近19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鬧起了矛盾
……
兒子車禍意外離世
父母沒分到賠償金
王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係,陳某、李某某是陳某某的父母。2021年3月,陳某某騎電動自行車行至上海市普陀區某路口時,被右轉彎的大型集卡車帶倒在地後被其右後輪碾壓,經上海市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後由肇事駕駛員和車輛單位及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與王某某和陳某、李某某簽訂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王某某近親屬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類經濟損失費用共計189.52萬餘元。
陳某某去世時,王某某已懷孕9個月。4月,王某某的兒子小陳出生。賠償款打入王某某賬戶後,陳某、李某某遲遲未分到自己應享有的份額,遂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未果。
2021年10月18日,陳某、李某某來到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陳某、李某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於兒子陳某某的遺產,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而陳某某去世的時候,孫子並未出生,不應該參與死亡賠償金分割。
聽取陳某、李某某的具體訴求後,調解員隨即打電話給王某某,在徵得其同意調解的基礎上,組織糾紛雙方進行現場調解。
在調解現場,王某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一半屬於自己所有,另一半應該由其餘人一起分割,並且提到其子也可以分得賠償款。
爭議焦點:
遺腹子是否能分遺產?
經過對案件的梳理和分析
調解員總結出了
雙方的爭議焦點: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某的兒子小陳是遺腹子,他是否對陳某某的死亡賠償金享有份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而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並不存在,死亡賠償金也不是給予死者的。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的遺產,而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為近親屬」。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而死亡賠償金並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得到的,是人死後產生的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小陳在陳某某死亡時系胎兒,但於2021年4月某日出生,自其出生時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保留其份額。
調解員進一步解釋道,共有物在分割時,要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生活狀況及依賴性等因素適當分割。本案死者陳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年紀輕輕就失去丈夫,造成精神上的打擊和家庭收入的減少,且年幼的兒子小陳需要王某某獨自撫養長大。
以孩子為中心
確定分割方案
王某某表示,其丈夫陳某某去世後,將獨立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想要用賠償款當作撫養費來使用。
陳某、李某某表示,自己雖然已近70歲,但有足夠的退休金和醫保作後盾,晚年生活基本無憂,爭奪兒子陳某某的賠償款,主要是擔心兒媳王某某一旦改嫁後再生個孩子,孫子今後生活得不到保障,想要將賠償款留給孫子小陳以備不時之需。
鑑於各方當事人都本着為未成年人今後的生活着想,為了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調解員建議陳某、李某某適當降低賠償款分割份額,讓兒媳感覺到在其最困難的時候,長輩給予的溫暖。
同時,調解員告訴王某某,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陳某、李某某聽調解員此番解釋說明後,頓時覺得心放寬了許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案例反思
這是一起由死亡賠償金而引發的共有物分割糾紛。對於死亡賠償金分割,現行法律並無明確的標準界定。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它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
調解員針對陳某某的死亡給父母、妻子心理和經濟上帶來的傷害,曉之以情,消除了彼此的對抗心理,為成功調解奠定感情基礎。綜合考慮各方情況,分割調解方案符合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做到了情與法的和諧統一,守住了三代人的親情。
來源:上海法治報
編輯:史梓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評論列表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