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步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5月20日消息,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於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賬了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
兩人分手後,雙方就往來款項產生糾紛。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於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裁判焦點
小梁在戀愛期間向小付轉賬款項,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還是贈與關係?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並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後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於借款性質。再次,「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於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小付主張涉案款項系小梁向其支付的投資款,僅是其在雙方聊天中的單方表述,小梁對此未予確認。雖然雙方之間存在親密關係,但涉案轉賬數額較大,時間間隔較近,與一般親密關係中的贈與行為特徵也並不相符,且小付在雙方聊天與通話中多次承諾還款,也證明涉案款項性質並非如其所述的贈與。
至於小梁於2018年5月21日轉賬的52萬元款項性質,從雙方之後的聊天及通話記錄看,並未將該筆款項獨立於其他款項,間接反映該筆款項的性質與其他款項性質是一致的。小付舉證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性質為投資款或贈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借款協議,沒有付款憑證,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付款憑證,而沒有借款協議。
本案中,小梁與小付沒有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條,小梁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多發於以感情為基礎的熟人之間,例如親友、戀人等。當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否認涉案款項系借款性質,而主張屬于贈與、投資款等性質。
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法官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並綜合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分析判斷,從而依法甄別、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俗語有云「親兄弟明算賬」,即便雙方系熟人關係,包括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關係,對於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於情面模煳款項的定性,事後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並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簽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並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包括借貸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第三步:留存付款憑證,避免現金交付。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儘量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在轉賬中,可備註款項性質,轉賬完成後,保存付款憑證。除付款憑證外,雙方關於借款還款的電子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也可以及時留存,以備日後之需。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評論列表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