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簽訂的《戀愛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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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李某(女)和張某(男)原繫戀愛關係,在其戀愛期間,雙方於2018年9月23日共同簽訂《戀愛協議》,該協議約定:一、戀愛期間,甲方(張某)自願承擔XXX市XXX區XXX花園XXX號房屋租金,每個月自願向女方支付生活費XXX元;二、甲方承諾戀愛期間不得與其他女性保持戀愛關係,如有類似不忠行為被乙方(女方)發現,雙方因此分手後,甲方自願向乙方支付10萬元作為彌補對乙方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

問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一旦張某做出了協議約定的「不忠行為」,分手時李某能否據此要求張某承擔10萬元補償?

法律法規

情侶簽訂的《戀愛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1999-10-01)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分析

男女雙方作為單身未婚成年人,享有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和處分權,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自由,戀愛中對單純財產利益的處分行為,並未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應當合法有效。然而,作為成年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對自己人身權利自由的處分權,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所以,戀愛中對人身權利自由的限制內容,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背景資料中的《戀愛協議》內容,涉及到房屋租金的承擔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同樣涉及到的給付生活費行為是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已經發生的一般不可撤銷。但是關於「忠誠條款」約定內容,僅是道德層面的相互約束,而非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圍,且涉及到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且涉及到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權、身體權等基本人身權利,並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意義和效力,無法因此對雙方互負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若因此提出感情精神補償請求,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更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男方張某已經自願支付的房租、生活費用不得要求返還,而協議約定的因男方不忠產生的10萬元補償款,女方也無權向男方要求支付。

本文是由張成亮律師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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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14:08:41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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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2:05:40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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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2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