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禁止「大學生未婚性行為」引發圍觀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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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菲尼克斯

近日,媒體報道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生手冊中規定:「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這迅速引發了網絡熱議。

大連理工大學曾經實施的學生紀律制度。

經過多家媒體核實,該校2021年9月最新版本的規章制度里已經沒有這一條內容。但是,從2001年直到2019年,之前該校無論是對研究生還是對本科生的管理制度里,確實曾有這樣的內容。

高校禁止「大學生未婚性行為」引發圍觀的背後

對此,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院一名工作人員於9月15日向媒體記者表示:此前的確有上述規定,但當時有其特殊的背景,隨着時代發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手冊,不只是針對「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這一條規定,而是系統地進行修訂。

實際上,國內多所高校目前執行的學生紀律制度里都有對類似情況的規定,但與前述引發熱議的條款的重大區別在於,對應給予處分的行為做了限定。

例如:復旦大學2019年7月修訂後實施的《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發生婚外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浙江大學自2017年9月起實施的《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生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浙江大學現行的學生紀律制度。

很明顯,在這些規定里,是要造成「不良後果」「不良影響」的學生婚前性行為,才會受到處分,而非籠統的「一刀切」。

不可迴避的是,在較早的時候,我國的高等教育機構確實「談性色變」,對婚前性行為、學生懷孕以及學生結婚都採取一律禁止的做法。

以復旦大學為例,現已廢止的2005年9月版該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在校期間發生非婚性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將此歸為「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5年9月,教育部才刪除了之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裡禁止大學生結婚的相關條文。而根據我國當時通行已久的《婚姻法》,不少在校大學生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之前的限制實際上是侵犯了大學生的合法婚姻權。

2005年教育部修改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也一度引起熱議。

更早一些的2002年,重慶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突感腹痛去校醫院治療,被校醫懷疑為懷孕,她自費住進地方醫院,經診斷是宮外孕。學校以「嚴肅校規校紀、正確引導學生」為由,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該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該女生及致其懷孕的同校男生勒令退學處分。後來兩名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被法院駁回。

之後,教育界和法律界許多人士都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兩名學生並無違法之處,「法無禁止即合法」,高校侵犯了學生受教育的合法權利。

大學生群體大多已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自己獨立選擇是否採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的權利與能力。是否採取婚前性行為,當然是可以討論的問題,但不應由行政命令來統一規定。

誠然,高校作為教育機構,希望引導學生樹立健康積極的婚戀觀、性觀念,完全無可厚非且是其應盡職責;同時,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各高校內部的管理規定,可以做出法律未提及的細化規定,這本也沒有問題。但是,上述制度的效力都不能逾越法律,不能剝奪學生作為公民擁有的合法權利。

進一步說,教育應該採用「春風化雨」「潤物無聲」的引導方式,而不能過分依賴行政手段的「堵」「罰」。前述一些高校歷年來相關條文的修訂,確實是反映了時代的進步和教育理念的轉變。但規章條文具有相對滯後性,每次修改往往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例如,在「婚前性行為」之前,一些高校校規里還曾經有過「不正當性關係」的表述,然而到底什麼叫「不正當性關係」?除了法律中的規定,那個時代只要是在校學生發生性關係都可以定性為「不正當」。規章里的概念不斷變換,也容易影響其嚴肅性和權威性。

優質有效的性教育,在高校依然稀缺。

表面上看,這次事件是某所高校在修訂舊有規章制度上不夠及時、落後於其他高校引發的「圍觀」。但進一步思考:高校最開始禁止結婚、禁止「不正當性關係」,後來禁止「婚前性行為」,現在禁止「不良影響的婚前性行為」,下一步又禁止什麼呢?「禁止」之外,高校在引導學生擁有健康的性知識、性觀念上,又做得如何呢?恐怕這才應該引起人們的更多關注、值得下更多工夫。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11-18 02:11:24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4-08-16 20:08:0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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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05:07:23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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