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夫妻不和訴離婚,法官當天調解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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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是從咸寧來的,我要起訴離婚,越快越好。」2月11日,李某到曉關法庭起訴離婚。

原告陳述

原、被告雙方於2003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6月生育一女。婚後夫妻因性格不合常常吵架,長期分居已達2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法庭審查了其立案材料後當即受理,同時考慮到李某的訴求和現實情況,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法庭立即電話聯繫被告,經過溝通後被告同意網上調解。

異地夫妻不和訴離婚,法官當天調解好聚好散

對於原告的離婚訴求,被告楊某某也表示同意,但要求尚未成年的女兒隨自己生活,由原告支付撫養費。在雙方初步達成調解方案後,原告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對其曾經的家暴行為給予賠償,被告頓生牴觸,不願意再繼續調解,後經法官從中釋明調和,調解得以順利進行,促成雙方達成了最後調解協議,和平分手。

法官寄語

在本案中,原告無法提供被告對其家暴的證據,導致原告關於家暴賠償的這一訴請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麼關於家暴證據,會被法院採信的有哪些呢?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

2、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組織等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3、因家暴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身上的傷痕照片、被撕毀或帶血的衣服、被打掉的牙齒、被揪掉的頭髮等

4、施暴者的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施暴者的兇器等

5、家暴現場的錄音、錄像、照片等

6、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當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時,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最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受害人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現實危險時,可依法向居住地或家暴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供稿|曉關法庭

編輯|彭 媛

【來源:宣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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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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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3:04:45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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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1:01:35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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