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女士和她丈夫是在15年結婚的,在她懷孕期間她的老公出軌了,並且還給第三者買了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花費了100多萬。沒過多久妻子發現了丈夫出軌,但是丈夫向她下跪懺悔,並保證回歸家庭如果再犯就淨身出戶。
妻子雖然很悲憤,但是看在肚子孩子的份上,最後還是妥協原諒了丈夫,但是要求丈夫把給第三者的100多萬拿回來。但是小三卻理直氣壯的表示,這是給她的青春損失費,拒絕歸還。問題來了老公送給第三者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丈夫出軌,想想找第三者要回房款,要是以丈夫作為原告,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如果是以妻子作為原告,以丈夫處置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妻子財產的權利,法院會根據這個事實,判令第三者返還財產,出現這樣不同判決結果的原因主要是民法典對婚姻財產的規定。想要追回贈與第三者的財產,婚姻性質不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民法典》106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共同財產。同時這裡有一個點需要跟大家說一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它指的是通常情況下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的購買、子女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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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可以幫助複合嗎?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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