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於2019年12月2日與其丈夫丁某結束了長達20年的婚姻關係。
因丁某屬於過錯方,故他同意「淨身出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全部歸張某所有。
令人意外的是,近期張某才發現,原來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丁某偷偷給小三購置過房產。
張某發現這個消息的時候,該房屋已經以71萬元的售價賣出。
本以為前夫爽快淨身出戶還算有擔當,沒想到他竟然還留有一手,張某一氣之下,將前夫告上了法庭。
張某的訴求為:
判決確認被告丁某出資為為被告胡某購房的處分行為無效;
判決被告胡某返還原告房屋價款71萬元,被告丁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很多人可能會疑惑,已經完成離婚程序後,還可以追索之前的婚前財產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對這一情形有明確的規定: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丁某於婚姻存續期間,由於婚外情而偷偷處置夫妻共同財產,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143條之規定,該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再加上原告張某對丁某處置共同財產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事後並未追認,故該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根據以上分析,張某的訴求完全合理合法,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由被告胡某一次性支付30萬元購房款給張某。
律師說
此類案件的證據比較難以掌握,關鍵證據及財產線索可能都需要被告丁某提供,故處理此類案件可以以丁某為突破口。
律師與丁某充分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法理結合情理說服丁某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其次,要注意財產的保全,這樣才有調解的機會,如果財產沒有得到保全,那麼追回財產的可能性將大打折扣。
最後還要注意整理大量的證據材料,與當事人計算核對好金額,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為我們帶來兩條啟示:一是未經另一半追認,私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二是即使成功擅自處置共同財產,離婚以後,不知情方依然是可以追回的。
夫妻相處當以誠信為基石,隱瞞、欺騙和轉移財產的行為必將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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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