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就像一杯毒藥,偏偏還是有人以身試毒,結果不言而喻。
近期吳秀波出軌,甚至將出軌的女主送進法院的事件成為網友們熱烈討論的話題。
很多人對出軌門的女主的態度各不相同,有人表示同情女方,青春沒了還被對方送進法院;也有人覺得這真是大快人心,讓天下的出軌方,第三者看看婚外情反噬的後果。
據報道,出軌門女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現已被刑拘,那麼關於情人索要分手費是否觸犯敲詐勒索罪呢?我們先來看看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客觀行為條件: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或者要挾是指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例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費時採取以上非法手段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物利益,該行為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在實務中,因為索要分手費採取騷擾,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等非法手段,最終將自己送進監獄的案例不在少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曾經判決過一起類似案件,我們先來看案例。
相關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以糾纏騷擾被害人及威脅其家人人身安全為手段索要10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終571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區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採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後於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經查,上訴人王某所提其沒有向楊某索要過錢款的上訴理由,在案的通訊記錄和截圖證實,王某給楊某發信息「錢打卡里,各自安好,這是我的底線。」,「我不覺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認識的,沒有比這低的,所以我還會要的,你要有心理準備,何況我和你在一起的時候,也不是為了錢,但現在你只能給我錢了。」等等,上述證據證明王某確有向楊某索要錢款的目的和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了以上的案例,我們會發現,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受法律的保護,索要方式不當還可能把自己送進監獄,那麼關於情人索要分手費與犯罪的界限在哪裡呢?
情人索要分手費與犯罪的界限在哪裡?
要明白分手費是由一方自願給予的,即使一方不願意給予,法律在所不問,即使對方到法院起訴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分手費,未採取非法的恐嚇、威脅等手段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例如分手後天天發短信催對方付分手費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天天發短信要求對方付分手費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依法可以追究治安行政責任,但不構成犯罪。
如何應對對方索要分手費的情形?
情侶分手時不知如何應對對方索要分手費時,我們建議可以這樣做:
1、要明白分手費是由一方自願給予的,即使一方不願意給予,法律在所不問,法院也是不干涉的。哪怕對方到法院起訴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索要分手費一方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並且不斷騷擾對方,被索要方可以通過報警解決。
3、索要分手費一方索要的分手數額較大(一般這超過2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而且還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行為的,索要分手費一方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索要分手費一方也應該及時報警。
我們常說「談感情傷錢,談錢傷感情」,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談錢的姿勢不正確還可能要傷自由。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章來源:法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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