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戀愛」他在「詐騙」——假借戀愛詐騙錢財的三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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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小安,經濟學學士,法律碩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統工作多年,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後轉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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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分享三個利用戀愛之名,詐騙受害人錢財的真實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馬效明詐騙案媒體報道

你在「戀愛」他在「詐騙」——假借戀愛詐騙錢財的三個案例

案例一 馬效明詐騙一案

簡要案情:

自稱韓國練習生「權在鉉」,男子馬某用一口蹩腳的中文騙了兩個女孩18萬元。2017年7月18日,該案已終審宣判,馬某犯詐騙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 朱瑞詐騙一案

簡要案情: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間,朱瑞以做投融資項目為由,三次騙取其戀愛對象及父母錢款,總計221萬元。2014年9月28日,朱瑞被終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例二 王海詐騙一案

簡要案情:

男子王海專門通過婚戀網站結交單身女性,多次以索要禮物為由騙取「女友」錢財。2013年至2015年間,王海先後詐騙蔡某等8名女子共計40餘萬元。2016年4月8日,王海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附:

馬效明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京0105刑初13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效明,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於甘肅省臨夏市,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臨夏市。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6年11月3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曹靜,北京芬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7)9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效明犯詐騙罪,於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琳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效明及其辯護人曹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馬效明於2016年7月至10月間,在本市朝陽區等地冒充韓國籍藝人與被害人樹某(女,25歲,上海市人)交友,並以投資被騙為由,騙取樹某人民幣9萬元。

二、被告人馬效明於2016年10月至11月,在本市朝陽區等地冒充韓國籍藝人與被害人劉某(女,27歲,山東省人)交友,並以沒錢支付房租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9萬元。

後被告人馬效明於2016年11月30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當庭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和被告人馬效明的供述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馬效明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馬效明當庭提出異議,辯稱其先後都是以男女朋友關係與兩被害人交往,沒有向被害人虛稱其是韓國籍人,在與兩被害人交往時均告知其真實身份,現與兩被害人之間只是經濟糾紛,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辯護人當庭發表無罪辯護意見,理由如下:1、被告人馬效明只是起初向被害人隱瞞身份,但後來均告知被害人其真實身份,故不存在向被害人隱瞞身份之情節;2、被告人馬效明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從被害人處拿的錢款是用於為被害人整容等花銷。

經審理查明:

一、2016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馬效明冒充韓國籍藝人」在本市等地與被害人樹某(女,25歲,上海市人)交友,並以投資被騙為由,騙取樹某人民幣9萬元。

二、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馬效明冒充韓國籍藝人」在本市朝陽區等地與被害人劉某(女,27歲,山東省人)交友,並以沒錢支付房租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9萬元。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馬效明被抓獲歸案。現被告人馬效明的iphone6splus(灰色)移動電話被扣押在案;戶名馬效明、賬號×××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被凍結在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下列證據材料證實:

1、被害人樹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7月,被害人樹某通過微博認識一個自稱叫「權在鉉」的男子。「權在鉉」講其是韓國著名演藝公司的訓練生,後樹某就和「權在鉉」進行交往,在此期間,「權在鉉」以幫助樹某介紹韓國整形醫生為由,從樹某處收取定金,具體錢款是通過支付寶匯到戶名馬效明的賬戶上。「權在鉉」稱戶名馬效明的賬戶是韓國整形醫院內唯一一個擁有支付寶的男子的賬戶,但後來「權在鉉」並沒有帶樹某整容,也沒有整形醫院聯繫過樹某。9月份,「權在鉉」稱其借別人50萬,投資一朋友項目,現在朋友找不到了,他要還別人50萬,不然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向樹某提出借15萬,其他回韓國再想辦法,後來「權在鉉」每天給樹某發短信,說很慘,並說9月26日是截止日。9月26日,樹某在建設銀行上海天鑰橋路支行通過轉賬向戶名馬效明、賬號×××的賬戶匯款9萬元。之後「權在鉉」就以公司忙為由很少與樹某聯繫。11月30日,一個北京的女孩給樹某打電話,稱其是「權在鉉」的女朋友,說了很多事與樹某的情況相似,後當日樹某就到北京,與該女孩約好後將「權在鉉」堵在該女孩家中,然後報警了。

2、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10月,被害人劉某通過微博認識一個自稱叫「權在鉉」的男子,「權在鉉」稱其是韓國著名演藝公司的練習生,可以將給明星整形的醫生介紹給劉某,劉某當時正好要到韓國整形,就心動了,後來就與「權在鉉」交往,「權在鉉」住在劉某位於朝陽區賽洛城的住處。之後「權在鉉」以介紹到韓國整形為由,從劉某處收取了錢款。11月,權在鉉說快要回韓國,但是其不想回去,不想離開劉某,並提出可以通過賄賂經紀人在中國多待四個月,具體就是多交四個月房租,每月房租兩萬二。其母親雖然是韓國有名富豪,但是其現在和家裡關係鬧掰,自己經濟困難,不好跟家裡要錢,讓劉某先借給他。11月17日至19日,劉某通過微信給「權在鉉」轉了9萬元。後劉某偷看了「權在鉉」的手機,發現其在微博上與很多女孩有聯繫,發曖昧信息,劉某就記下兩個經常聯繫的號碼。劉某在與一個上海女孩號碼聯繫時,發現該女孩自稱是「權在鉉」的前女友,並且用相同手段要錢,後來劉某就約該女孩一起在北京將「權在鉉」抓了,並報警。

3、辨認筆錄證明:經分別辨認,被害人樹某、劉某均指出被告人馬效明就是上述自稱叫「權在鉉」的男子。

4、微信聊天記錄證明:(1)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馬效明化名「權在鉉」在與被害人樹某聯繫時,讓被害人樹某轉款時,起初稱只能將錢轉給有認識的在韓國的中國人,然後再轉入「權在鉉」的韓國卡,後「權在鉉」又告訴被害人樹某可以將錢轉入其認識的名叫馬效明的人的建設銀行卡中(卡號×××)。26日,被害人樹某按照「權在鉉」提供的上述賬號進行了匯款,並與「權在鉉」進行了確認。(2)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馬效明在與被害人劉某交往期間,始終化名「權在鉉」,自稱是韓國籍藝人,在中國只是學習漢語,並在交往期間,多次接收被害人劉某微信轉款的情況。

5、轉賬憑條、交易明細和微信支付記錄證明:2016年9月26日,戶名樹某、卡號×××的賬戶向戶名馬效明、卡號×××的賬戶匯款9萬元。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害人劉某2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馬效明分別轉款4萬元、4萬元、1萬元。

6、凍結手續證明:戶名馬效明、賬號×××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被凍結在案。

7、扣押清單證明:被告人馬效明的iphone6splus(灰色)移動電話被扣押在案。

8、到案經過證明: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接被害人樹某報警後,至朝陽區沿海賽洛城小區內將被告人馬效明抓獲歸案。

9、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馬效明的身份信息情況。

10、被告人馬效明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其向被害人樹某、劉某虛稱是韓國籍藝人,分別以投資被騙、交納房租為由分別從被害人樹某、劉某處各騙取人民幣9萬元。

上述證據材料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馬效明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經查,上述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效明通過虛假身份,編造事由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效明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馬效明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無罪辯解理由,經查,在案之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條等書證以及兩名被害人陳述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確實、充分地證明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被告人馬效明詐騙行為,被告人馬效明在到案後亦多次對其詐騙行為供認不諱,被告人馬效明及其辯護人當庭所提的無罪辯解理由,完全無任何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採信。本院根據被告人馬效明的犯罪行為、性質和情節,對其依法予以量刑,並責令其退賠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效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馬效明退賠被害人樹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九萬元;賠償被害人劉某人民幣九萬元。

三、在案之iphone6splus(灰色)移動電話予以變賣,所得價款連同戶名馬效明、賬號×××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被凍結錢款,用於執行本判決上述第二項之判罰。

審判長 萬兵

人民陪審員 蘇萍

人民陪審員 楊占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蔡傳磊

朱瑞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二中刑終字第914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瑞,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2年12月24日被羈押,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瑞犯詐騙罪一案,於二О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房刑初字第48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朱瑞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陸昊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朱瑞及其辯護人劉大來、王嵩嶺、證人朱×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1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朱瑞與朱×2確立戀愛關係開始交往;2011年7月,被告人朱瑞與劉×交往,並於2012年10月,與劉×在安徽省×縣×村舉行婚禮。

一、2011年11月,被告人朱瑞以自己投資融資項目差80萬元,投資可獲高額回報為由向朱×2及其父母借錢。2011年11月3日,在被告人朱瑞的提議下,朱×2的父母朱×3、王×與夏×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小區的房產做抵押,共同向夏×借款人民幣74萬元。夏×於2011年11月4日通過轉賬的方式給付朱×3人民幣74萬元,同日被告人朱瑞將該筆款項全部轉出並占為己有。2012年1月2日,被告人朱瑞以贖回被抵押房屋房產證錢不夠為由,騙取朱×2母親王×人民幣60萬元。

被告人朱瑞於2012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二、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在被告人朱瑞與朱×2交往期間,被告人朱瑞先後以公司需要資金、老家要拆遷需蓋房等為由,採取借錢的手段,多次騙取朱×2共計人民幣87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朱瑞的供述,王×、朱×3、朱×2的陳述及證言,辨認筆錄,夏×、汪×、朱×1、舒×、劉×、郁×、石×的證言,短信複印件,賬戶交易明細、個人業務憑證,借據、欠條,借款合同、公證書、執行證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抓獲經過、到案經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判決:一、被告人朱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朱瑞退賠人民幣二百二十一萬元,發還朱×3、王×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元,發還朱×2人民幣八十七萬元。

朱瑞的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

朱瑞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朱瑞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轉賬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有誤;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見是:原判除2010年7月21日一筆詐騙5萬元的事實認定有誤外,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鑑於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有誤,建議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

2010年4月份左右,上訴人朱瑞與朱×2確立戀愛關係開始交往;2011年7月,上訴人朱瑞與劉×交往,並於2012年10月,與劉×在安徽省×縣×村舉行婚禮。

一、2011年11月,上訴人朱瑞以自己投資融資項目差80萬元,投資可獲高額回報為由向朱×2及其父母借錢。2011年11月3日,在朱瑞的提議下,朱×2的父母朱×3、王×與夏×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小區的房產做抵押,共同向夏×借款人民幣74萬元。夏×於2011年11月4日通過轉賬的方式給付朱×3人民幣74萬元,同日朱瑞將該筆款項全部轉出並占為己有。2012年1月2日,朱×2母親王×將人民幣60萬元交與朱瑞以贖回被抵押房屋的房產證,朱瑞以錢不夠為由將上述款項占為己有,挪作他用。

上訴人朱瑞於2012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王×的陳述證明:朱瑞是其女兒朱×2的男朋友,他們交往兩年多了。2011年11月,朱瑞對其說要做融資500萬元的項目,他分到250萬元的項目。朱瑞向其借錢融資,其和家人都不同意他做這個項目。當時朱瑞還給其看了一些廠房的照片、公司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朱瑞稱如果到時候還不上錢也可以收這些廠房。後來朱瑞說他已經簽了合同。當時其家沒錢,朱瑞就說用其家×小區的房子作抵押,三個月以後可以把房本拿回來,還說融資的項目10個月可以回來300萬元,這錢可以用於償還之前欠其家的錢,還可以和其女兒結婚。其不懂抵押的事情,其女兒說朱瑞有一個朋友可以做抵押房子的手續。過了幾天,其女兒和朱瑞回來說×小區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74萬元。其和朱×3、朱×2、朱瑞一起去公證處,與夏×做了公證,後夏×、朱×3、朱瑞在房山區三辦公區辦的房產抵押,房子抵押了74萬元,朱×3和朱瑞又到政通路的工商銀行辦理了一張新的銀行卡,當時朱×3就把銀行卡和身份證給了朱瑞,過了幾天朱瑞就把卡和身份證還回來了。後來其查了一下,朱瑞取現金4萬元,轉賬70萬元。房子抵押期限快到時,其和朱×3想把房子贖回來,就和女兒說讓朱瑞想辦法把房子贖回來。2011年12月21日朱瑞給其發信息說他沒錢,讓其出80萬元,還說他和夏×是朋友,80萬元就可以把房本拿回來。其怕房本贖不回來,出於無奈給朱瑞湊了60萬元。其在工商銀行用自己的卡(卡號×××)給朱瑞的卡(卡號×××)轉賬10萬元,後在農業銀行用其丈夫朱×3的卡(卡號×××)給朱瑞提供的卡(戶名韓×,卡號×××)轉賬50萬元,共計人民幣60萬元。後其收到朱瑞發的短信知道他收到了60萬元,朱瑞說三天就可以把房本拿回來。幾天後其給朱瑞打電話問他房本是否拿回來了,他說已經拿回來了,在他辦公室里鎖着呢。過了沒幾天朱瑞說他姥姥去世回老家了,後來他再也沒有回來過。2012年5月,其又給朱瑞打電話,他說房本還沒贖回來。8月朱×3給朱瑞打電話,朱瑞才說之前的生意都做賠了,現在做的生意肯定能掙錢,到9月就能把房本贖回來了。夏×是通過朱瑞介紹認識的。朱瑞一直沒有還過其錢,其也不知道朱瑞用這60萬元做什麼了,朱瑞收到60萬元後一直沒有露面。

2、被害人朱×3的陳述證明:其是朱×2的父親。在辦完抵押房子的手續後,夏×要求其辦理了一張工商銀行卡,以方便轉賬。後其和朱瑞一起到房山區良鄉政通路工商銀行辦了卡,其把辦好的工行卡和密碼及其的身份證都給了朱瑞。過了兩天左右,其收到短信有74萬元轉入到其新辦的卡內,後74萬元被轉走了。錢轉走後,其與朱瑞通了電話,朱瑞稱錢已收到。

3、證人朱×2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其和朱瑞從2010年4月開始交往,截止到案發前一直沒有說分手的事情。2011年11月份,朱瑞對其說有一個融資500萬元的項目,他自己分到250萬元的項目,還差80萬元。當時朱瑞沒有具體說什麼融資項目,也沒說是誰分給他的,就說利息特別高。朱瑞向其借錢,其當時沒有錢就對其父母說了。朱瑞還拿回來一些資料給其看,有工廠和地的資料,好像還有一些財務報表和公司簡介,是什麼公司其也記不清了,是他老家的一個項目。一開始其父母不同意朱瑞做250萬元的項目,後來朱瑞對其說,他已經簽了合同,如果湊不上錢他自己就只能躲起來不能見其,也不能聯繫其,不能和其結婚了,而且在這件事之前朱瑞就借了其家100多萬元了,其和其母親沒辦法,朱瑞說如果沒錢可以先抵押房子,還說去銀行辦抵押太慢,他去找的夏×。後其和父母與朱瑞一起將其家×小區的房產以74萬元抵押給夏×,然後其父親把自己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卡號是×××)都給了朱瑞,朱瑞把錢轉走後把身份證和卡還回來了,後來其查這張卡,他當天取了4萬元,網轉了70萬元。在房子的抵押期限內其一直和朱瑞說到期後一定把房子贖回來,到期後朱瑞主動給其母親發信息,說錢不夠要80萬元贖房子,其家沒有80萬元,只能夠給他60萬元,剩下的讓他自己湊,後其母親分兩次給朱瑞轉了60萬元,一次是在房山區拱辰街道政通路的工商銀行用其母親的卡(卡號×××)給朱瑞的卡(卡號×××)轉賬10萬元,一次是在農業銀行,其母親用其父親朱×3的卡(卡號×××)給朱瑞提供的卡(戶名韓×,卡號×××)轉賬50萬元。後來其一直在向朱瑞要房產證,朱瑞一直說房本差不多拿回來了,但他不在北京,等回北京以後就能給拿回來。其一直認為朱瑞去贖房本了,直到2012年9月23日,夏×給其打電話,說其還欠他74萬元,他要把抵押的房子拍賣了,其把給朱瑞錢的事告訴了夏×,夏×說朱瑞只是每月付給他利息,並沒有用錢贖回房子。夏×說如果10月1日之前不拿出74萬元,就要拍賣房子。其和夏×通完電話後見了個面,當時其看到了朱瑞給夏×發的短信,內容是"其下月12日結婚,家裡的媳婦一直在身邊,不是有意不接你的電話"。夏×還給其看了朱瑞發給他的其他短信,內容就是讓他別找朱瑞要錢,讓他找其要錢。2012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朱瑞用182XXXXXXXX號碼給其打了一個電話,說他以前的號碼不用了,有人找他追債,讓其把這個號碼存起來,他還問夏×找其要錢了嗎,其說找了,他又問其是房子的事情還是13萬的事,其說都說了。其問他什麼時候有錢把房子贖回來,他說現在正和一個朋友在安徽池州做一個大項目,等項目結完賬就能把房子贖回來了。2012年年底,夏×到法院起訴想拍賣房子,後其父母和夏×協商以63萬元價格贖回了房子。2013年6月,其將房產證拿回,房產證登記的是朱×3。抵押借款是2011年11月份的事,池州房產的事是在其報案之後,2012年10月份左右,朱瑞給其打電話說他在池州有房子,能賣300萬元還給其,他什麼時候弄的房子其不知道。經朱×2辨認指認出12號照片(朱瑞)中的男子就是朱瑞。

4、證人夏×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北京×公司工程師。2011年11月初,趙×對其說朱瑞想借錢。後其見到朱瑞本人,朱瑞說他想借錢,可以用女朋友父母的房產作為抵押並簽訂借貸合同。之後其見到朱瑞女朋友的父母朱×3、王×,一起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的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在公證員的公證下,用朱×3位於房山區×小區的房產作為抵押,與朱×3、王×簽訂了借款合同,金額74萬元。第二天,其就將錢打進了朱×3的賬戶。到期之後,其就與朱瑞聯繫,讓他還錢,他老是以工程款未到為理由,不還其錢,朱瑞一直按每個月4%的利率(包括2%違約金)給其支付利息,一直持續到現在,有時給現金,有時打到賬戶,其的賬戶也不固定,他老讓其提供不同銀行的卡。每次要利息都是其打電話與朱瑞聯繫。朱瑞從來沒有跟其說過還錢贖回房產證的事,一直都是其催促他還錢。朱瑞從來沒有跟其說過他女朋友的父母給過他60萬元,讓他贖回房產證的事。2012年9月中旬,其聯繫朱瑞讓他還錢,他讓其幫他轉發短信給他女朋友朱×2,給她施加壓力,讓她覺得如果朱瑞還不上錢,就會拍賣掉她家的房子,好讓朱×2幫他把錢還上,但其沒幫他轉發,其把這個事告訴了朱×2和她父母。而且有一次其與朱瑞聯繫,朱瑞沒接其電話,給其發過來短信,說他家裡的老婆一直在身邊,不方便接電話,說他下個月(10月)就要和家裡的老婆結婚了。其將這事也告訴了朱×2。朱瑞在合同到期後沒有單獨提過要贖回房產的事,好像只是說等2012年九十月份掙1000多萬以後還錢。朱瑞被抓後,朱×3還了其63萬元,現在房子是朱×3的。經夏×辨認指出8號照片(朱瑞)中男子就是朱瑞。

5、證人汪×2013年7月24日的證言證明:其於2013年2月3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羈押,被羈押前其在安徽省×縣×公司。其不認識朱瑞,在其公司投資的人中也沒有叫朱瑞的,給其投資的人其都有賬,但沒有朱瑞這個人。其和鄭×是同學,鄭×在其公司給其開車。

6、證人朱×1的證言證明:其是朱瑞的父親。朱瑞在安徽省×縣沒有投資項目。其手裡沒有一個叫汪×的人借朱瑞200萬元的借條。2012年10月份朱瑞在老家結婚時來了一個姓萬的女子,具體她和朱瑞是否有投資關係,其不知道。其不認識汪×、鄭×。

7、證人舒×的證言證明:其是朱瑞的母親。朱瑞在安徽省×縣沒有生意,他在池州市一個房地產公司做策劃工作,還在北京做傳媒公司,在安徽沒有經營公司。朱瑞於2011年11月份與劉×定親,2012年10月12日朱瑞在老家與劉×舉行了婚禮,但是沒有領結婚證。結婚花了10多萬元,都是其家裡出的,朱瑞沒有出錢。

8、證人劉×的證言證明:其和朱瑞2010年年底認識,2011年7月確立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就定婚了,並於2012年10月12日在朱瑞家舉行婚禮,但是沒領結婚證。2012年9月底,朱瑞在安徽池州×公司工作。聽說朱瑞在北京有一個傳媒公司,叫×。

9、證人郁×的證言證明:其是安徽省×縣×村村委會主任。朱瑞於2012年10月12日在村里辦事結的婚。

10、證人石×2012年12月24日的證言及工作說明證明:其是安徽省池州市×公司法人。2011年上半年,其公司需要資金,朱瑞通過萬×向其公司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投資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具體是分幾次進行的投資也記不清了,只記得大部分是通過現金投資,一小部分是通過現金轉賬),雙方沒有書面協議。朱瑞於2012年八九月份到×公司上班,是公司的部門經理,目前還沒有發工資給他,打算年底一次性分紅,而且看年底房子開盤怎麼樣,如果好的話,差不多能給他50萬元。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證實,2012年9月25日,朱×2向公安機關報案。

12、抓獲經過、到案經過證實,上訴人朱瑞於2012年12月24日被抓獲。

13、朱×2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暢遊北京靈通卡複印件、查詢賬戶明細及夏×提供的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綜合賬戶明細證實:2011年11月4日,戶名為夏×(卡號×××)的銀行卡向戶名為朱×3(卡號×××)的銀行卡轉賬人民幣74萬元,同日該筆款項中70萬元通過網轉的方式轉入到戶名為朱瑞(卡號×××)的賬戶內,通過卡取的方式取出4萬元。後戶名為朱瑞(卡號×××)的賬戶中的上述70萬元,於2011年11月4日至12月23日通過卡取、轉賬、ATMD、消費等方式全部予以支出。

14、朱×2提供的個人業務憑證、客戶回單及銀行提供的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2年1月2日,戶名為王×(卡號為×××)的銀行卡向戶名為朱瑞(卡號為×××)銀行卡匯款人民幣10萬元。2012年1月2日,戶名為朱×3(卡號×××)銀行卡向戶名為韓×(卡號×××)的銀行卡轉入人民幣50萬元。

15、借款合同及公證書、執行證書、個人業務憑證證實: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2日,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小區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抵押物,向夏×借款人民幣74萬元,該借款合同於2011年11月3日經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夏×於2012年9月2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證書。北京市中信公證處於2012年10月10日作出執行證書。

16、王×提供的短信複印件證明:2011年12月21日朱瑞發短信稱:"阿姨,本來想給你打電話說的,可是怕你在上班,就只能發個信息了。叔那我還不知道怎麼跟他說,就只能先跟你商量了。清華前天才告訴我,說叔的股票被困住了,月底可能轉不出來錢去還借的那八十萬了,這兩天我就在想辦法,可是,開始以為叔叔那可以先還上,所以就把每個月掙的錢先還別人的本金了,13號剛剛又還掉一筆錢,下個月1號到還是有筆利息進賬,不過只有四萬五。我就是找人湊,估計到下個月三號怕也只能湊到個十來萬,又是年底,我們到處在做活動,還要籌錢墊付一些活動,所以真不知道下個月三號怎麼湊八十萬給人家。實在沒辦法,又不敢直接跟叔叔說,所以只能發個信息先跟你商量。禍是我闖的,事情也是我執意要做的,所以不管怎麼樣,我都會承擔責任的";2012年1月2日12時26分朱瑞發短信稱:"×××,農行,戶名韓×。阿姨,這是他給我的農行卡號,你把農行的直接轉過去就好。建行的錢還是轉到我工行卡里,我把這邊的湊齊了,一起轉給他。×××,工行,戶名朱瑞,這是我工行卡號";2012年1月2日14時28分朱瑞發短信稱:"阿姨,他來電話說錢收到了";2012年1月2日14時30分許,朱瑞發短信稱:"我卡里的也收到了"。

17、戶籍證明等證實,上訴人朱瑞的身份情況。

二、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間,上訴人朱瑞在與朱×2交往期間,先後以公司需要資金、老家要拆遷需蓋房等為由,採取借錢的手段,多次騙取朱×2共計人民幣8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朱×2的陳述證明:2010年5月,朱瑞說要辦模特大賽,跟其借50萬元,說辦完大賽以後可以獲得很多利潤,可以給利息,但是大賽也沒有掙錢,這50萬元是2010年5月9日,其母親先用她的銀行卡打到其賬戶上,然後其和朱瑞一起到東直門銀座東側的工商銀行將這50萬元轉到朱瑞的賬戶上,他的賬戶是×××,但是這個號碼末尾少一號,當時銀行要了其兩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2010年7月,朱瑞說他的公司要發工資,但是他沒錢,想跟其借15萬元,7月21日,其母親用她之前的賬號打到其×××的賬號上15萬元,之後其的卡就一直在朱瑞手裡,錢就都被朱瑞拿走了,具體怎麼拿走的其當時不清楚,以其的賬號交易明細為準。2011年4月10日,朱瑞稱安徽×縣×村的家要拆遷,家裡多蓋房子等到拆遷時能掙錢,向其借錢20萬元。2011年4月13日,其用其父親的銀行卡向朱瑞的父親朱×1的卡里打了20萬元。2012年8月份,朱瑞向其借8萬元,說可以給其3萬元利息,其就相信他給了他8萬元現金,他當時給其打了11萬元的欠條,約定在2012年8月22日之前還錢,2012年9月,朱瑞還了其1萬元現金。

2、證人王×的證言證明:2011年4月10日,朱×2告訴其說,朱瑞老家安徽×縣×村的家要拆遷,朱瑞向其借錢20萬元,家裡多蓋些房子等到拆遷時能掙錢,到2011年11月份就能還錢。2011年4月13日,用朱×3的銀行卡向朱瑞的父親朱×1的卡里打了20萬元。朱瑞在其家寫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2012年8月,本來朱×2要還給其8萬元,但是她又借給朱瑞了。

3、證人朱×1的證言證明:其是朱瑞的父親。朱瑞三年前給過其人民幣2萬元,讓其蓋了一個農莊。三年前(2010年)的四五月份朱×2到其家來過一次,看過農莊的情況,不清楚朱×2和朱瑞的關係。

4、證人舒×的證言證明:其是朱瑞的母親。其住的位置沒有拆遷的消息,2011年過年前後,朱瑞給了家裡10萬元左右,用於家裡建房了。

5、證人劉×的證言證明,朱瑞家沒有拆遷的消息。

6、證人郁×的證言證明:朱瑞家的位置屬於山區,人口比較稀少,開發商不多,所以沒有拆遷的打算。

7、朱×2提供的借據、欠條內容為:2011年4月10日,朱瑞向朱×2借款20萬元整用於蓋房使用;朱瑞欠朱×2人民幣11萬元,將於2012年8月22日前還。

8、辦案說明證實:經詢問洪×北京×公司財務章一事,其答覆,公司早已賣掉,財務章下落不明,早已找不到了。

9、銀行提供的綜合賬戶查詢明細、勾選卡信息清單、勾選賬號信息清單證實:2010年5月9日,戶名為王×(卡號為×××)的銀行卡向戶名為朱×2(卡號為×××)的銀行卡匯款人民幣50萬元,同日,戶名為朱×2(卡號為×××)銀行卡向戶名為朱瑞(卡號為×××)的銀行卡匯款人民幣50萬元。2010年7月21日,戶名王×(賬號為×××)的賬戶向戶名為朱×2(卡號為×××)的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5萬元。

10、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及六安市分行提供的個人活期明細查詢證實:2011年4月13日,戶名為朱×3(卡號為×××)的銀行卡向戶名為朱×1(卡號為×××)的銀行卡轉賬人民幣20萬元。同日,朱×1的賬戶在六安市分行×支行通過現金支取的方式支出18萬元;4月14日至5月7日朱×1的賬戶在六安市分行×支行通過ATM取款的方式先後將剩餘2萬元支出。

11、上訴人朱瑞的供述證明:2011年4月10日,其以老家拆遷在老家蓋房為由,從朱×2那借了20萬元。2012年8月,其從朱×2那借過8萬元,她跟其要了3萬元的利息,打了11萬的條,後其還了朱×21萬元。

上述證據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並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期間,朱瑞的辯護人申請證人朱×1出庭作證。朱×1當庭證言證明:其和朱瑞是父子關係。朱瑞打電話告訴其卡里轉入20萬元,朱瑞稱是向朋友借的。其取了18萬元交給朱瑞母親,留了2萬元在卡里。18萬元如何使用其不清楚。該證言不能證實朱瑞所騙錢款的真實用途,且與舒×的證言等其它在案證據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審理期間,朱瑞的辯護人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欲證明上訴人朱瑞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1、安徽省×縣×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安徽省×縣×村,位於×縣×鎮以東,全村總面積約6平方公里,轄洪家灣等13個村民組,人口約4000人。迎駕大道、霍山大道、六潛高速連接線,花園路、淠源路、緯六路、緯七路、保安路穿村而過。距縣政府約1公里,是近年來×縣建設的中心,土地約80%被徵用。

2、《徵用土地協議書》兩份:一份內容為×公司徵用×村洪家灣村民組內的水田31.59畝,征地補償金額為1046260元,鎮、村、組誤工補助為104626元,征地總費用為1150886元,簽署協議的時間為2010年7月21日;一份內容為×公司徵用×村五里橋、大塘、王化沖、鄧家巷村民組內的水田316.5246畝,山場(園地)50.985畝,山場(林地)34.424畝,征地補償金額為12628806元,鎮、村、組誤工補助為1262880元,征地總費用為13891686元,簽署協議的時間為2010年6月20日。

3、上訴人老家和飯店房屋照片。

4、第二屆巴黎中國國際時裝周模特大賽照片。

5、自然之美公益之星舞蹈大賽新聞發布會暨自然之美同名電影啟動儀式活動照片。

6、賀元亨財富廣場公開認籌暨萬豪國際酒店入住簽約儀式活動照片。

7、紫水晶國際娛樂集團第五屆聯誼會活動照片。

8、上訴人朱瑞QQ空間截圖照片。

9、石×證言:本人石良明,是安徽省池州市×公司法人。因本公司所開發的×縣×山莊項目,在開發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問題。後經本項目合作者朱瑞介紹,來到北京進行融資。經朱瑞所說,其前女友朱×2(小玉)的現任男朋友栗×是×銀行總行的信貸審核員,所以在2012年9月份(具體日期不詳)在北京市東直門外大街春秀路智選假日酒店與小玉見面,向其表述公司為何需要貸款,由她向她男朋友栗×引薦我方,為我方介紹本市的×銀行幫助本公司辦理貸款業務。當時在場人員有本人石×、朱瑞、小玉、萬×,後經其男朋友栗×介紹取得本市×銀行的聯絡方式。因是房地產項目,後來沒有結果。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查認為,第1-3項證據不能證明朱瑞家進行拆遷的情況,且在案劉×、舒×等人的證言已證明朱瑞家沒有拆遷的消息;第4-7項證據只能證明朱瑞參與了上述比賽、會議活動,不能證實朱瑞將所騙錢款用於上述活動;第8項證據證明朱瑞與劉×交往情況,不能證明朱×2知曉上述情況;第9項證據主要證明石良明於2012年9月份來北京尋求融資情況,與本案事實缺乏關聯性;上述證據均不能證明朱瑞騙取朱×2等人錢款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均不予採信。

本院審理期間,調取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鄉分理處提供的朱×2、朱瑞的銀行明細,證明2010年7月21日朱×2賬戶向朱瑞賬戶轉賬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同時還調取了夏×向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朱×3、王×的案件材料,證明夏×向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朱×3、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朱×3、王×向夏×支付63萬元,夏×幫助將房屋解押,後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履行完畢的事實。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檢察員、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朱瑞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惟認定的詐騙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關於朱瑞所提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朱瑞的辯護人所提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朱瑞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被害人朱×3、王×、朱×2的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朱瑞自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間,多次虛構各種理由騙取他人巨額錢款的事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詐騙他人錢款的行為,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此節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轉賬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書證證明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轉賬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故辯護人所提此節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關於朱瑞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根據朱瑞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48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朱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撤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489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責令被告人朱瑞退賠人民幣二百二十一萬元,發還朱×3、王×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元,發還朱×2人民幣八十七萬元。

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瑞退賠人民幣二百一十六萬元,發還朱×3、王×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元,發還朱×2人民幣八十二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漆愛君

代理審判員 楊軍

代理審判員 劉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扈啟民

王海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京0105刑初6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海(別名:王鍇園),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5年6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范×7,河北燕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5)30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海犯詐騙罪,於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陶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海及其辯護人范×7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海於2015年5月份,通過世紀佳緣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金×(女,39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及母親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奧北南區小區門口以及本市昌平區龍德廣場內,先後騙取金×人民幣72000元及金手鐲1隻(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0101.8元)

二、被告人王海於2013年10月至11月間,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蔡×(女,30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昌平區天通苑附近中國銀行內,騙取被害人蔡×人民幣41000元及價值2470元的機票。

三、被告人王海於2014年6月至7月間,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陳×(女,3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通州區中澤家園小區外中國工商銀行及本市朝陽區東三環路邊等處,先後騙取被害人陳×人民幣共計65120元。

四、被告人王海於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間,通過世紀佳緣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李×(女,31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及母親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東城區王府井附近、海淀區田村附近,先後騙取被害人李×人民幣共計77000元、美金1000元及價值人民幣24000元的手機、衣物等禮品。

五、被告人王海於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間,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魏×(女,2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昌平區盛路京科苑小區,先後騙取被害人魏×人民幣9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6000餘元的手機、完美產品等。

六、被告人王海於2015年2月至5月間,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秦×(女,31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朝陽區立水橋地鐵站附近,先後騙取被害人秦×人民幣62300元。

七、被告人王海於2015年4月,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結識被害人楊×(女,29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本市朝陽區立水橋奧北南區小區附近,騙取被害人楊×人民幣49700元。

八、被告人王海於2015年4月,通過他人介紹結識被害人賈×(女,2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素要禮物等虛假理由,於同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火車站附近銀行內騙取被害人賈×人民幣31000元。

被告人王海後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陳述、銀行交易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海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第八起事實不持異議,辯稱自己騙取被害人的錢款少於指控的數額。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王海系初犯,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且被害人購買的物品不應計入犯罪數額,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海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蔡×(女,30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附近中國銀行等地點,騙取被害人蔡×人民幣41000元及價值人民幣2470元的機票。

二、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海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陳×(女,3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通州區中澤家園小區外中國工商銀行及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路邊等處,先後騙取被害人陳×人民幣共計6512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海通過世紀佳緣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李×(女,31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及母親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附近、北京市海淀區田村附近,先後騙取被害人李×人民幣共計77000元、美金1000元及價值人民幣24000元的手機、衣物等禮品。

四、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海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魏×(女,2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昌平區盛路京科苑小區,先後騙取被害人魏×人民幣9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6000餘元的手機、完美產品等。

五、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海通過百合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秦×(女,31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地鐵站附近,先後騙取被害人秦×人民幣62300元。

六、2015年4月,被告人王海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結識被害人楊×(女,29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奧北南區小區附近,騙取被害人楊×人民幣49700元。

七、2015年4月,被告人王海通過他人介紹結識被害人賈×(女,28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素要禮物等虛假理由,於同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火車站附近騙取被害人賈×人民幣31000元。

八、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海通過世紀佳緣婚戀網交友信息結識被害人金×(女,39歲),並與其確立戀愛關係,後以自己過生日及母親過生日索要禮物等虛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奧北南區小區門口以及北京市昌平區龍德廣場,先後騙取金×人民幣72000元及金手鐲1隻(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0101.8元)。

被告人王海後被查獲歸案。起獲白色寶馬525轎車1輛、銀行卡2張、移動電話機2部、手錶2塊、筆記本電腦1台、筆記本電腦充電線1根,現在案。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海的親屬退賠了被害人蔡×、李×、魏×、秦×、楊×、金×的經濟損失;退賠人民幣96120元,現在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蔡×的陳述證明:2013年10月,我在百合網認識了王鍇園(自稱兩家公司的老闆)。我們後來見了面,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而且準備結婚。他說過生日,想要歐米伽的手錶。我倆去王府井看了手錶要5萬元左右,他說朋友在香港可以帶回來。2013年11月20日,我從銀行取了4.1萬給他。12月份,王鍇園讓我給他定回吉林的火車票我才知道他叫王海,當時花了400元。2014年2月,我給他定機票,花了2000餘元。2014年3月4日,王海回北京後一直躲着不見我,我聯繫讓他退我手錶錢和機票錢,他沒有退還的意思,之後我就不與他聯繫了。王海手機號尾號有1981、3242。我沒見到王海讓我花4.1萬買的手錶。

2、被害人陳×的陳述證明:2014年6月初,我在百合網認識了王鍇園(自稱是做國際貿易的,很掙錢)。我們見面,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他說要過生日,給我發了個普拉達的手包,讓我送他。2014年6月15日,我用交通銀行信用卡透支了2.1萬元給王海,但他說不夠。6月18日,我又給他轉賬1000元。2014年7月初,王海讓我送他一塊歐米伽手錶,我們一起去自動取款機取了2.8萬元,他把錢存到他的工商銀行卡里。後來,王海還要我給他買大型犬,我通過銀行多次給他轉了共計15120元。之後,王海還讓我給他買東西,我就不與他聯繫了。我沒見過歐米伽手錶和大型犬,見過一次普拉達包。

3、被害人李×的陳述證明:2014年8月初,我在世紀佳緣網認識了王海。我們聊天、見面,確定了戀愛關係。王海說互贈禮物,他送我一個包,我送他一塊表,他給我發了一個手錶鏈接(我打開看標價5萬餘元)。我跟他說手錶太貴了,王海說自己有朋友去香港能便宜1萬多,我就答應了買表。後王海說他朋友到香港了,幫我買了1.5萬的包,給王海買了4.2萬的手錶,並把他們的聊天截圖發給我。我要把錢轉賬給王海,王海讓我直接給他現金。過了兩三天,王海讓我去找他拿禮物。王海把手錶戴上了,把包也給我了,問我買表的錢怎麼給他。第二天中午,我和王海到王府井逛街,我取了4.2萬的現金給他。2014年9月,王海說去外地出差,身上現金不夠讓我拿2萬元現金給他,在海淀田村半壁店我給了他錢。又過幾天,王海說送禮要錢,我們就到銀行取了1.5萬現金和1000元美金,王海把錢拿走了。等到10月份,王海說自己糖尿病嚴重,需要吃完美產品,讓我陪他一起去店裡。我刷卡給他買了6000元左右的完美產品。過幾天王海又要完美產品,我又給他買了3000元左右的。11月份,我和王海發生了口角,王海說他生氣了要分手。我求他原諒,他要一部蘋果6手機。我就刷信用卡給他買了蘋果6手機。12月份,王海讓我給他買衣服,花了5000元。2015年1月,王海說帶我回老家訂婚,讓我給他父母買禮物,我花了3000元給他父母買衣服。後來他說他父親要過世了,他提前回老家不能帶我回去。等他回老家,他就對我特別冷漠。我感到失望,發微信問他:我給他的錢怎麼辦,王海一直找理由推脫。王海自稱做國際礦產生意,有房有車,2000萬身價,手機尾號有6272、1981、6575。王海給我買的包是幾百元的假貨。

4、被害人魏×的陳述證明:2014年11月初,我在百合網認識了王海。我們聊天,見面,確定了戀愛關係。王海說兩人互贈禮物,他托朋友給我買了普拉達的包(1.5萬元,發給我截圖),並把包送給我。他說他過生日,讓我送他一塊表,並發給我一個鏈接,要2.4萬元的歐米伽手錶。我說手上沒錢,但答應給他籌錢買表。我湊了錢要給他轉賬,他說只要現金,我怕受騙就說自己沒有錢。後來,王海讓我送他1.4萬的禮物。12月3日,王海要一款三星手機,我就在蘇寧易購給他花9800元買了。12月15日,王海說需要吃完美產品,讓我轉賬給一個人,我就給對方匯去6400餘元。2015年1月8日,王海說生氣沒給他買手錶,只有給他9000元才原諒我;10日,我取了9000元現金給他。1月15日,王海說我背叛他,不想理我了。我發現家裡少了他送我的普拉達包,和幾條絲巾,王海承認拿了我的絲巾、包。王海說自己是做國際礦石生意的,有公司,非常有錢。王海手機尾號有1294、1993、8629。王海給我買的包是幾百元的假貨。

5、被害人秦×的陳述證明:我和王海是通過百合婚戀網認識的。我們聊天,見面,2月3日他提出來確立戀愛關係,要給我買個普拉達的包。4日,他說讓朋友把包從香港帶回來,給我發了聊天截圖。他讓我也送他定情信物,我說送掛墜他不同意。王海說3月12日他生日,讓我送他個歐米伽手錶,發給我一個圖片。我看了下,該表店裡賣6萬多。他又給我發了另一個手錶圖片,說這個手錶國內7萬多,香港6萬多,這表當生日禮物結婚時都不用買結婚禮物了。他給我發了他和朋友聊天的截圖(買表和給我買包),讓我把買表的錢先給他。2月7日,我去立水橋找他,並把2萬元給他,說好我出5.23萬元(剩下的3萬多他生日那天給他)給他買表,剩下的1萬多他自己付。3月2日,我通過手機網銀給他轉賬3.23萬元。3月16日之後,我們沒見面。到5月9日,我想和好,他要1萬元。我們當天見面我給了他5000元。第二天見面,我又給他5000元。之後,他以各種理由不見面。6月17日見過後,沒再見。我收到了王海的普拉達包,沒見過給他買的手錶實物。開始他說他叫王鍇園,我給他匯錢發現戶名是王海。我問過他公司名字,他沒有告訴我。王海電話尾號5442。有女子給我打電話,問我認識王海不,給沒給他錢買手錶,我說是。然後,女子說王海騙了我們,她在派出所報警,讓我過來。

6、被害人楊×的陳述證明:2015年4月初,我通過微信聊天認識了王鍇園(自稱做國際貿易的)。我們見了幾次面,他要我做他女朋友,我同意了。他說4月25日生日讓我送他一個定情信物,一塊歐米伽手錶。我說沒錢,送他兩三千的吧,他不干。我從網上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他定了一塊4萬多的卡地亞手錶。過幾天他說不喜歡那款表,讓我退了。他說喜歡歐米伽表,讓朋友從香港帶來,我給他出錢。過兩三天,他發給我一張歐米伽手錶照片,讓我把買表的錢給他。4月21日,他帶我去立水橋地鐵站附近找了一個信用卡套現的人,用我的信用卡給他套現4.97萬元,我給了對方500元。當時2.97萬元的現金給了王鍇園,1萬元打到他的賬戶,1萬元打到我的賬戶。4月22日,王鍇園讓我把我賬戶里的1萬元轉給他,我就轉過去了。過幾天,他又讓我給他買完美的營養粉,我說沒錢。他讓我給他買衣物,我沒買。5月31日的時候,我生日,他沒提給我買包和絲巾的事。當天,他說回家改資料改完就來我家找我。我跟着他,發現他沒回家而是在我家樓下遛彎。過一會,他來我家住下。第二天我醒來去衛生間查看他的手機,發現他一直騙我,我從他手機找到另一個女孩(金×)。我和金×聯繫,發現王海對金×說他6月份過生日,也讓金×給他買禮物。王鍇園不是他的真名,真名叫王海,我幫他改簽機票時知道的。他說自己以前是警察,現在做鐵礦石生意。

7、被害人賈×的陳述證明:2015年4月,一個朋友介紹我在網上認識了王海。我們聯繫過程中王海說他是做國際貿易的。他跟我說6月22日生日,讓我送他一塊歐米伽手錶,等我過生日他送我一部蘋果7。我說沒那麼多錢,王海說先給他3萬元,剩下的1.1萬三個月內給他。6月14日,我和王海在山海關區見面,我取了3萬元現金給他,還把我包里的1千元現金給了他,他陪我玩了兩天。6月25日,他跟我說買了新車,手裡錢緊張讓我早點給他1萬元。我手裡沒錢就說10月的,後來我發現被騙了。王海說他叫王鍇園,82年6月22日出生,在一家貿易公司負責銷售,北京戶口,年薪稅後200萬,在北京有房有車。

8、被害人金×的陳述證明:2015年5月,我通過世紀佳緣認識了認識了王海。我們聊天,見面,確定了戀愛關係。王海說6月2日是他生日,讓我送他一塊手錶,他已經買好了一個包和一塊絲巾準備在適當的時候給我。5月22日,我和王海去了西單附近的歐米伽手錶店,王海說不喜歡,有朋友在香港可以代買。23日,王海把表和給我買的包的照片發給我,說已經郵寄到單位了。他說表錢7.2萬,還把他和朋友的聊天記錄的截圖發給我。我要將錢轉賬給他,他說第二天要給稅務局的局長6萬元現金,讓我第二天中午把錢送給他。24日,我取了7.2萬元送到了王海居住的奧北南區門口。5月27日,王海說他媽媽過生日讓我表心意買點金首飾,第二天我們在立水橋附近的一個商場買了一個價值10100元的金鐲子(用我的信用卡支付,開王海的發票)。6月23日,王海買了一輛寶馬525轎車。25日,王海和我說他買車交購置稅錢還差3萬多。26日,我跟他說已經湊夠3.8萬了,我們約好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的工商銀行提現金,他看銀行人多要換家銀行。我聯想起曾經有個北京女孩和我說王海是個騙子的事,我對他也起了一些疑心,我就偷偷報警了。王海和我走出銀行準備開車門時,警察到現場把王海控制帶到了派出所。王海和我說他叫王鍇園(39歲),後來我發現他的身份證真名是王海(34歲)。王海自稱做國際貿易生意的,最近做項目把公司抵押貸款了,所以手頭緊。我沒見過王海托香港朋友買的手錶,買的金鐲子是否給他母親也不清楚。

9、證人蘆×(王海之母)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大家管王海叫「大海」「王鍇園」。他在北京發展的情況我不了解。我們家有兩套房,我沒有拿過王海的錢。2012年左右,王海帶一個叫沙×的女子回家,王海跟我說他們領證了。後來,王海跟我說他們離婚了,讓我不要管他們的事。王海跟一個叫「蒙×」的女孩(姓李)處過對象,2014年王海帶回家見過面。蘆×辨認出沙×就是與王海結婚的叫沙×的女子。

10、證人沙×(王海之妻)的證言證明:王海的家人叫他王鍇園,我們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我們共同生活;2012年6月至王海被抓,王海沒有找過我,也沒有和我以夫妻名義生活。我從2012年8月開始向王海提出離婚,但他一直不同意。2012年六七月份,王海和我打架後從我家走了,8月份我接到一個深圳女孩的電話問我認不認識王海,說王海和她在深圳同住了一個月,要帶她回老家見父母。2012年12月,我接到北京女孩廖×的電話,說她給王海買了一輛寶馬車,王海準備和她結婚。我把我們的情況告訴了廖×。王海當晚打電話說我把他的事情攪黃了。2012年6月,王海離開我家,把我的一輛本田雅閣車開走;2013年8月,我給了王海3萬元才把車要回。我和王海談離婚,他要2萬元,我沒答應他,他也沒和我離婚。

11、證人閆×(王海的表姐)的證言證明:王海結過婚。

12、證人廖×的證言證明:2012年7月底,我通過世紀佳緣網站認識王海。他說自己做鋼材生意沒錢了,現在單身,我們確定了戀愛關係。9月初,王海說要和我結婚。後來王海的黑色本田車(上海牌照)不見了,他說他讓哥們把車賣了不想開那輛車了,他想要輛寶馬車。2012年9月,我和王海買了原價63萬元的寶馬車,車登記在我名下,但實際由王海使用。9月12日,王海開寶馬車和我回他吉林遼源的家,見了他親屬。飯桌上王海說我是他對象,半年後結婚。後來我們去了南通,我接到一個陌生號打給王海的電話,對方說叫沙×,讓王海回電話。我偷偷記下了沙×的電話,打過去,對方說和王海是領了證的夫妻。我就找王海,王海承認,但說不想和她過了。我繼續和王海在一起,但已經不信任他了。我經常發現王海不停地跟其他女孩聊微信、QQ,並見到他開我的寶馬車去見別的女孩。後來我們分手,到7月份就不聯繫了。王海的手機尾號3242、5690、1981。

13、房屋租賃合同證明:王海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2月29日,租住奧北南區的情況。

14、物證照片及接受證據清單證明:在案白色寶馬525轎車1輛、銀行卡2張、移動電話機2部、手錶2塊、筆記本電腦1台、筆記本電腦充電線1根的情況。

15、銀行交易明細、客戶回單、信用卡賬單、機票確認單證明:蔡×於2013年11月20日取款人民幣41000元,及給被告人王海購買機票等花費錢款的情況。

16、轉賬明細、信用卡賬單證明:陳×於2014年6月15日用信用卡消費人民幣21000元,及2014年6月至8月多次給王海轉賬共計人民幣16120元的情況。

17、銀行交易明細、信用卡賬單證明:李×於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的賬戶資金往來情況,其中2014年8月28日取款人民幣3.5萬元,2014年9月19日購買外匯發生的金額為人民幣6147元。

18、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與王海的聊天內容,其中涉及李×向王海索要錢款的內容,王海承認李×給過4萬元和買表的錢。

19、客戶回單證明:魏×於2015年1月10日取款人民幣9000元的情況。

20、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2月至5月秦×資金往來情況,其中2015年2月7日取款人民幣2萬元,2015年3月2日轉給王海人民幣32300元,5月9日、10日各取款人民幣5000元。

21、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聊天截圖及說明證明:秦×和王海聊天的情況,其中涉及王海索要表錢3萬餘元和之前已經給了2萬元,索要其他錢款、禮物的情況。

22、信用卡賬單、支付寶交易記錄證明:楊×在「萬表網」購買3萬餘元的商品後退款,並在2015年4月21日消費人民幣49700元;楊×的支付寶賬戶在2015年4月21日收到他人轉賬支付寶1萬元,楊×於次日給王海轉賬人民幣1萬元。

23、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聊天記錄證明:楊×和王海聊天情況,其中涉及王海索要完美產品、鞋等禮物,並許諾送給楊×絲巾、包等物品,楊×給王海買手錶花費4萬餘元的情況。王海發給楊×聊天截圖,證明其委託朋友給楊×購買包、車的情況。

24、取款回單證明:賈×於2015年6月14日取款人民幣3萬元的情況。

25、聊天截圖證明:賈×與王海聊天的情況,其中有王海索要剩餘1萬元的情況。

26、取款單和簽購單證明:金×於2015年5月24日取款人民幣72000元,於2015年5月28日消費人民幣10101.8元的情況。

27、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微信截圖證明:被告人王海和金×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有王海向金×要錢、要禮物的情況。

28、銀行交易記錄證明:王海的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其中有被害人陳×、李×、秦×、楊×給王海的轉賬匯款記錄,及2013年11月20日存入人民幣4萬元,2014年8月28日存入人民幣3萬元,2015年1月12日存入人民幣8800元,2015年4月21日存入人民幣28400元,2015年5月12日存入人民幣15000元,2015年5月24日存入人民幣7萬元,2015年6月16日存入人民幣29800元。

29、抓獲經過及戶籍材料證明:2015年6月26日,民警接金×報案,王海以交男女朋友、交車輛購置稅等名義詐騙自己。民警趕到現場將王海傳喚至派出所。王海的身份情況。

30、被告人王海的供述證明:2013年初至2014年底,我在北京倒賣礦石。2015年初至今無業。我通過網上聊天,以和女網友交男女朋友,稱我過生日,讓女網友花錢給我買手錶的方式詐騙。我就是想以談戀愛的身份騙取她們的信任,從她們手中騙錢。我跟她們說我是做國際貿易鐵礦石的,曾經做警察現在不做了。我以前做過鐵礦石,跟她們交往時是無業狀態,這麼介紹自己是為了博取她們信任。我的微信尾號5828,暱稱彈簧,手機尾號5442。

2015年初,我在百合網發布了徵婚信息,秦×給我回了。我們聊了一個多月確定了關係。我對秦×說我生日快到了,想讓她給我買一塊表,秦×答應了。我跟她說看上了一款歐米伽手錶,她要網上給我買,我說朋友可以便宜買來讓她直接給我錢。秦×通過轉賬給我3.5萬元左右。我拿錢買了一塊歐米伽手錶,十幾天後就以2.7萬的價格賣了。之後我們吵架,我說和好要1萬元的保證金,騙了她1萬,我們又聯繫了幾次。我開始是想結婚的,後來與秦×聯繫我就想從她手裡騙錢花。

2015年4月,我在奧北南區3號樓2單元606室的住處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聯繫上了楊×。我們聊了一段時間,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我跟她說,我過生日想要一塊手錶。楊×和我一起在網上看了一款卡地亞手錶4萬多,楊×花錢給我訂了。後我跟她說不喜歡那款表讓她退了。我找了一個信用卡套現的人,用楊×的信用卡將4.98萬元套現。套現的人將1萬元轉給我,1萬元轉給楊×,2.98萬元現金給我。第二天,楊×將1萬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我。我和楊×說4月16日是我生日,就想從她那騙錢花。

2015年5月,我通過朋友介紹和賈×認識了。我們在山海關見面,確定戀愛關係。6月8日左右,我和賈×說我生日快到了,想要歐米伽手錶,她讓我自己先買。6月12日,我自己買了一塊歐米伽手錶到山海關找賈×,告訴她花了4.1萬,讓她給我錢。賈×給了我3萬元現金,從包里又拿了1000元。沒幾天,我就將手錶賣了3.2萬元。過生日是真的,但是我也是想用生日的方式騙賈×幾萬元錢。

2015年5月初,我在世紀佳緣網上發布了徵婚信息,金×與我聯繫了。我們聊天,見面,確定戀愛關係。我跟金×說我要過生日了,讓她給我買塊表,我們看上了一款9萬多的歐米伽手錶。我說朋友可以買到便宜手錶,讓她直接給我7.2萬元現金。我拿金×給了我7.2萬買了一塊歐米伽手錶,幾天後就以6.1萬元的價格賣了。我又跟金×說我媽過生日,帶她見我媽,我們去立水橋的一個市場,金×花1.01萬元給我媽買了一個金手鐲。我將手鐲以8000多元的價格賣了。6月26日,我跟金×說我買車差3.8萬的稅錢,我們去三河市燕郊開發區迎賓路工商銀行取錢,準備換家銀行時被抓了。我告訴金×我的生日就是想從金×那騙點錢。錢都被我花了。3.8萬元的稅錢也是我想騙金×的,我的卡里有交稅的錢。

我都告訴這四個女的,給她們買包了但要合適的機會再送她們。我送了金×一個包,別的都是騙人的。我就跟秦×交往時買了手錶,其他人給我表錢我就把與秦×交往時買的手錶拍成照片給她們看,告訴她們給我的錢買了這塊手錶。

我認識蔡×,2013年交往,沒有從她手裡拿錢;認識陳×,2014年交往的,沒有從她手裡拿錢;2012年夏交往的廖×,我們沒有一點經濟往來;我跟李×交往,讓她給我買了1萬元左右的完美保健品一部蘋果6手機;我和魏×交往後,給我買了5000元的完美保健品和一部8000元的三星手機。

和上述女性交往時,我已經結婚了。我是2011年結的婚。我跟她們就是相處交往,就是想玩玩,跟她們發生性關係,不是衝着錢去的。

當庭辯解,蔡×沒給過我現金;陳×給我過1萬多元買禮物;李×給我買過鐲子、手機;魏×給我買了手機和完美產品;秦×給我3萬多元的手錶錢和1萬多元的現金;我跟楊×借了1萬多元;賈×給我了3萬多;金×給我的鐲子是看我父母的禮物。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在案被害人陳述、王海的供述、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海在婚姻存續期間,虛構身份與其他女性以談戀愛為名騙取財物;且被害人取款、被告人王海賬戶變動及相關事件上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被告人王海詐騙各被害人相應數額財物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海關於自己詐騙數額的辯解,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海通過索要禮物等方式,詐騙了八名被害人相應的財物,故此辯解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被害人購買的物品不應計入詐騙數額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均系基於被告人王海的要求為其私人購買物品,仍是直接詐騙被害人的錢財,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海無視國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如實供述部分罪行,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在案款,發還被害人;在案物品,一併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王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罰金已在案)。

二、在案款人民幣九萬六千一百二十元,發還陳×六萬五千一百二十元,發還賈×三萬一千元;在案銀行卡二張、移動電話機二部、筆記本電腦一台、筆記本電腦充電線一根,予以沒收;在案白色寶馬525轎車一輛、手錶二塊,發還被告人王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安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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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7:07:58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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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22:06:2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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