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戀愛期間貸款經營是否可以確認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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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戀愛交往期間的糾紛越來越多,這幾天看着杭州分手案也是十分具有代表性。戀愛期間的轉賬是認定為彩禮還是認定為借貸關係,不同地方的法院也有不同的實務。如果戀愛期間以另一方的名義貸款用於自己經營使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為借貸關係?還款責任由誰來負責?今天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關於陳輝、楊映桃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映桃與陳輝曾系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10月26日,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由原告在平安銀行臨沂商城支行貸款132,000元給其使用。10月28日,原告分三筆轉賬42,137.86元後,將賬戶餘額為89,862.14元的銀行卡交給被告使用。被告收款後通過支付寶向銀行還款76,196.27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中止還款,剩餘銀行貸款本息未償還。經原告查詢銀行客服人員,原告所貸款款項本息共計172,656元。對於上述借款,原告曾通過電話方式向被告催要,稱被告尚欠其56,132元未償還,並因此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於2020年2月18日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協議,並由被告償還剩餘欠款57,809.48元,後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償還96,459.73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反訴原告(被告)陳輝提出反訴,並提供支付寶、手機轉賬記錄、銀行卡轉賬記錄以及微信轉賬記錄,主張共向反訴被告(原告)楊映桃轉出387,816.30元,轉入105,415.46元,差額282,400.84元,扣除車貸141,138元,剩餘141,262.84元為反訴被告(原告)楊映桃的借款,楊映桃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楊映桃與陳輝曾系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於2017年10月26日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由原告在平安銀行臨沂商城支行貸款132,000元給其使用,原告分三筆轉賬42,137.86元後,將賬戶餘額為89,862.14元的銀行卡交給被告使用,對此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經查詢銀行客服人員,原告所貸款款項本息共計172,656元,扣除被告已償還的76,196.27元以及原告的42,137.86元,剩餘54,321.87元應由被告償還原告。原告主張其分三筆轉賬的42,137.86元,系償還被告之前的信用卡借款4萬元,但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餘借款96,459.73元,一審法院對其合理請求部分予以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反訴原告)陳輝反訴稱原告(反訴被告)曾向其借款141,262.84元,因雙方曾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之間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互有資金往來,且雙方提供的轉賬記錄並不完整,無法查明全部的資金往來情況,同時,反訴原告主張的上述款項顯然不是借款,其要求反訴被告償還上述借款的反訴請求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陳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映桃借款54,321.87元;二、駁回原告楊映桃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陳輝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12元,減半收取1106元,由被告陳輝負擔579元,由原告楊映桃負擔527元。反訴費3126元,減半收取1563元,由反訴原告陳輝負擔。

案例探析:戀愛期間貸款經營是否可以確認借貸關係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楊映桃圍繞上訴請求提供以下證據:平安銀行流水複印件一張、支付寶截圖兩張,擬證明涉案借款132000元均由上訴人陳輝花費,其應承擔全部還款責任。本院依法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陳輝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繫有異議,該兩組證據不符合二審新證據條件,不能作為新證據使用。該兩組證據無法證實二人之間複雜的代為金融借款,代為購買車輛支付購車貸款等行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平安銀行流水複印件、楊映桃向陳輝轉款16000元的支付寶截圖一審中當事人均已提交且質證,不屬於新證據。另一張支付寶截圖能夠證明2017年11月份被上訴人楊映桃自螞蟻借唄借款16000元,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系陳輝使用,亦不能證明2017年10月28日楊映桃轉款17000元是用於償還陳輝使用其螞蟻借唄的借款。本院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2017年10月28日,被上訴人楊映桃將平安銀行臨沂商城支行貸款轉款17000元,用於償還本人支付寶中螞蟻借唄的借款。被上訴人楊映桃主張其螞蟻借唄的借款系被上訴人陳輝使用。

上述事實,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等經本院查證、質證後認定的證據認定,其全部證據材料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被上訴人楊映桃主張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32000元借款均系上訴人陳輝使用,但未提起上訴,故本院對楊映桃該主張不予審理。

關於被上訴人楊映桃是否將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交付給上訴人陳輝的問題。上訴人陳輝主張該款項未交付,被上訴人主張已經交付。被上訴人楊映桃認可該17000元轉入其餘額寶,稱是用於支付陳輝使用的楊映桃支付寶螞蟻借唄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被上訴人楊映桃不能證明已交付給上訴人陳輝,故應從上訴人陳輝承擔的還款金額中扣除,上訴人陳輝還應償還37321.87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關於上訴人陳輝主張的應支持其反訴主張的上訴請求,因上訴人陳輝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其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輝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20)魯1302民初234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二、駁回原告楊映桃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陳輝的反訴請求;

二、變更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20)魯1302民初23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陳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被上訴人楊映桃借款3732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212元,減半收取1106元,由上訴人陳輝負擔428元,由被上訴人楊映桃負擔678元;反訴費3126元,減半收取1563元,由上訴人陳輝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126元,由上訴人陳輝負擔2749元,由被上訴人楊映桃負擔37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其實,從本案中看似金額不是特別巨大,但是雙方資金往來頻繁,這在戀愛期間如果是做生意的情況下,互相通過轉賬貸款等方式融資也實屬常見,所以說很多問題法官在審理的時候也是考驗能力和經驗,不能簡單的以為you轉賬記錄就是民間借貸關係。

2.男女朋友期間的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情況下,是認定為民間借貸的。雙方沒有成為夫妻,就不受婚姻法調整增而應該按照民法典關於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調整。

3.如果是按照民宿進行了定親等約定俗成的方式,那麼如果是彩禮,可以認定為彩禮,比如購買的車輛房產和金銀飾品等。

4.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5.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6.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例如在彩禮網上用戶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機號或郵箱,就可以很簡單為朋友送上幾注彩票和一段圖文並茂的祝福,不僅關心、維繫了朋友,同時也傳遞着希望朋友發財等美好寓意。

7.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8.、結婚後彩禮歸誰?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9.《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0.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11.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可藉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12.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1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14.並且如果雙方在離婚後按照相關法律,彩禮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離婚後男方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因為彩禮是在結婚時雙方贈與的物品,不屬於共同財產。

15.筆者也支持這個觀點,如果夫妻雙方結婚了,並且事實生活,那麼彩禮因為屬於婚前附條件的贈與,就成為了女方的個人財產,屬於婚前贈與所得,婚後也應該由女方管理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離婚,符合返還的情況才可以,否則一般就不予返還了。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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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02:11:32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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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05:08:38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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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09:08:05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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