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公婆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還買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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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93交通之聲訊 當今時代,面對情感不和,越來越多的人毅然選擇離婚,隨之產生大量離婚糾紛,婚後財產怎麼分,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成為了當事人甚至是父母的心頭大事。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判的這個案子,就是涉及到一起離婚和一筆165萬的購房款。

小胡與小紅於200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結婚後的第六年,也就是2015年2月1日,男方小胡的父母和小胡以165萬元價格把名下位於杭州市濱江區的A房屋賣掉,後中介機構將該165萬轉賬給了小胡。兩天後,也就是2015年2月3日,小胡與妻子小紅以230萬元價格買下了另一套濱江區的房子。

230萬房款中,117萬元是小胡付的,其餘113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

夫妻離婚 公婆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還買房錢!

2015年5月18日,小胡向父母出具一份《借條》記載:「因本人現在沒有經濟條件購買住房,現向父母暫借購房款165萬元,待有條件時歸還,月利息1.2%。」

本來事情就怎麼過去了,沒想到小胡與小紅的婚姻在即將進入第十個年頭時亮起了紅燈。雙方最終於2019年1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兒子兒媳離婚,最心焦的就是父母。小胡父母立馬想到了那165萬買房錢。當初出錢給孩子買房,寫兒媳婦名字是因為她和兒子是兩口子,現在都離婚了,理應還他們的養老錢。

老兩口遂以民間借貸為案由將兒子媳婦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胡與小紅共同歸還借款本金165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165萬元可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胡父母以165萬元價格出讓杭州市濱江區A房屋之後,涉案房款通過中介機構均轉入小胡名下。與此同時,小胡將其中大部分款項用來購買杭州市濱江區B房屋,而此房屋系以小胡、小紅夫妻名義共同購買。在資金流轉及用途上,均可印證165萬元債務為小胡、小紅共同債務。

另外,本案出資款不屬于贈與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法律規則旨在解決贈與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但適用該法律規則的前提是該出資行為已經定性為贈與之情形。目前,小胡父母已經明確該出資款為借款,並要求兒子小胡出具借條以示之,與此同時,小紅也未能舉證該出資款為贈與性質,故本院認為涉案165萬元不屬于贈與性質。

最終,法院判決小胡、小紅歸還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

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於常態。但是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實際上並無繼續供養的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向子女進行一些小額的轉賬或添置一些首飾等可以認定為贈與。但一些大額出資如買房等,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父母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也就是說,本案中即便小胡父母拿出的借條是在轉賬4年後找兒子補簽的,仍然足以認定借款的事實。

親屬之間相互扶持、相互幫助本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我們將該優良傳統發揚光大的同時,也要謹慎處理親屬之間的非贈與款項。為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父母最好採取銀行轉賬、匯款的方式將款項交付給子女,保存相關憑證,並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出資性質,或去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以備發生爭議時舉證。已成年的子女們也要自食其力,切勿將父母的幫助視為理所當然,此為法律所不倡導,也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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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02:08:00

這個真的給我們很多幫助,特別是對愛情懵懂無知的年紀,可以讓我們有一個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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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0:06:48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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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23:05:19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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