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12月17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女子在朋友圈、QQ空間發文吐槽男友以及其現任女友,卻被該男子現任女友起訴的案件。
成都互聯網法庭 供圖
法院經過審判後認為,被告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及「QQ」空間發表的《某學校大強(男,小美前男友)和小芳(原告,大強現任女友)不要再給我打電話了》一文中,關於小芳的「被小三」、「白蓮」、「跳樑小丑」、「不要臉」稱謂帶有貶損他人人格、變相進行侮辱的特徵。已在同學交往圈內、微博評論區內進一步傳播和擴散,且出現了針對小芳的貶損性評論,導致對小芳個人品行的負面影響。
成都互聯網法庭 供圖
雖然,該事件由於大強在兩段戀愛中不當行為,但是並不構成其對小芳進行言語侮辱行為的免責事由,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構成對小芳的名譽侵權。故,法院判決被告小美應於其本人「QQ」空間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實名認證登載致歉聲明一日,並賠償原告小芳精神損失費500元。
發文吐槽前男友以及其現女友
被現女友以名譽權侵權起訴
被告小美與大強系前男女戀愛朋友關係,原告小芳與大強系現男女戀愛朋友關係,三人均曾共同就讀於同一學校。
2020年4月,經雙方親戚介紹,大強隱瞞正在與小美(被告)談戀愛的情況下,與小芳(原告)開始交往並確認戀愛關係。5月初,小美、大強二人分手。
在2020年5月-6月期間,大強、小美互有發送微信、撥打語音電話聯絡。其中,雖然已經與小芳確認戀愛關係,但是大強還是多次向前任女友小美發送「不管怎樣,你都是我最想要走下去的」「所以我們不要聯繫嗎?在一起又怎樣,你不知道回來挖牆腳嗎?」「你已經跟我說了很多遍不要聯繫了,可是我是改變不了我厚着臉尬聊」等曖昧微信消息。
2020年6月中旬,小芳與小美見面,雙方互相添加了微信聯絡好友。之後,小美(被告)多次向小芳(原告)發送其與大強交往經過等信息,期間表達了大強個人道德品行不良,不希望小芳受到傷害等意思表示,小芳均未予回復。
2020年8月24日,小美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QQ」空間發布長文《某學校的大強和小芳不要再給我打電話了》,主要內容系描述三人感情糾紛及其本人內心感受,其中出現了「劈腿和被小三上位都是不光彩的事,你所珍貴的人生伴侶在我眼裡不過是一坨已經爛透了的垃圾」「我真的覺得你有點白蓮」「我做到了乾淨灑脫轉身,為什麼你們還要扭着臊呢?我說一句兩位跳樑小丑簡直不要臉,不為過吧?」 等言論。一天後,小美在微信朋友圈、「QQ」空間把該文章瀏覽權限設置了僅本人可見。
在一天的時間內,小美(被告)微信朋友圈點讚2人、可見朋友18人,其中多人系兩人學校同學。小芳(原告)遂以名譽侵權為由,請求判決小美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
前男友雖有過錯
但是不構成言語侮辱行為的免責事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及「QQ」空間發表的《某學校大強和小芳不要再給我打電話了》一文中,關於小芳的「被小三」、「白蓮」、「跳樑小丑」、「不要臉」稱謂帶有貶損他人人格、變相進行侮辱的特徵。
雖然發布上述言論載體「QQ」空間閱讀人數、微信朋友圈可見人數均限定在了一定範圍一定時間,但由於其文章標題明確標明「某學校」「小芳」「大強」,事實上已在同學交往圈內、微博評論區內進一步傳播和擴散,且出現了針對小芳的貶損性評論,導致對小芳個人品行的負面影響,使得其社會評價降低。「雖然該事件的起因之一是於大強的不當行為,但並不構成其對小芳進行言語侮辱行為的免責事由,具有一定過錯,構成對小芳的名譽侵權。」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
法院審理認為,因被告小美發布不當言論導致原告小芳社會評價降低,故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綜合考慮案外人大強不當行為對小美造成的影響,其過錯程度較低,可以酌定判決小美賠償小芳精神損失費。最終,判決被告小美應於其本人「QQ」空間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實名認證登載致歉聲明一日,並賠償原告小芳精神損失費500元。
法官說法:
該名侵權案件以小見大,以日常生活中常見男女情感糾紛案例為切入,明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間等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組成,言論和相關網絡行為亦應當劃定邊界。本案中,被告因前任不當曖昧行為遭受一定程度情感痛苦,但同時也是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加害者,把本應屬個人處理事務範圍的內容在網絡空間公開進行指責和侮辱謾罵,構成名譽侵權。
成都互聯網法庭在此倡導:社會公眾應當自覺踐行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構建和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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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