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借款要還嗎?特殊日子轉賬可能被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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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 借款要還嗎

特殊日子轉賬、特殊金額轉賬可能被視為贈與

泉州網11月26日訊 (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林瑞婷 尤松松)現實生活中,情侶間存在金錢往來的現象普遍,可一旦情感生變,由此導致的財產糾紛也會隨之爆發。那麼,該如何界定情侶之間的金錢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呢?如果是借款,可以要求返還嗎?日前,南安法院詩山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情侶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法官調解,雙方共同認可借款部分為60000元,並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分手後產生借款糾紛

情侶分手後借款要還嗎?特殊日子轉賬可能被視為贈與

林先生和余女士原來是情侶。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間,余女士陸續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分多次向林先生借錢。林先生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形式向對方轉賬支付借款共計116654.5元,但未約定借款期限。

好景不長,兩人的關係出現了裂縫。今年5月4日,林先生再次發信息給余女士,試圖挽回這段感情。余女士為了儘快與林先生撇清關係,就向其表示,「這錢我會還給你,咱們到此為止,以後不要再聯繫了。」

此後,林先生開始向余女士討要轉賬的欠款,余女士在信息中稱會還,但一直沒有實際兌現。

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

今年7月28日,林先生向南安法院詩山法庭遞交了轉賬憑證以及雙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主張兩人存在借貸關係,其分次共向余女士出借116654.5元,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償還借款本金,並按年利率15.4%計算利息。

余女士表示,自己只借了一部分款項,這部分借款她願意償還,其餘部分屬於兩人戀愛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共同消費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款性質。特別是林先生多次向她轉賬的52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另外,她也有向林先生轉賬21454元。

女方分期償還6萬元

因林先生轉賬金額較大,並非男女戀愛追求發生的贈與活動,余女士又曾在微信上表露出還款的意思,所以承辦人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往來款項進行確定。經雙方確認、認同總轉款金額後,承辦人又循序漸進地從念及昔日感情出發,勸兩人放下心中的成見,正確處理這起借貸案件。同時結合相關法律條例對雙方進行疏導溝通,向林先生分析了贈與與借款的區別,要他心平氣和面對情感糾紛,也希望余女士能換位思考。

經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雙方共同認可借款部分為6萬元,余女士分6期償還,林先生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出於借貸合意,並實際交付了款項,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因此,即便是在戀人之間產生的借款,亦應當予以返還。

而在該案中,林先生提交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對象是余女士,而余女士也自認了存在借款,故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並實際支付了借款。另外,結合兩人當時繫戀愛關係這一實際,對林先生在情人節等特殊日子轉出的「520」「1314」的多亦筆轉賬不能作為借款認定。最終經法院調解,林先生與余女士同意認定借款實際數額為6萬元。

法官提醒,司法實踐中,戀愛期間特殊意義的金額,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達的是贈與,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款關係。法官強調,情侶之間在交往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在借款發生時簽訂借款合同、借據、收條等確定款項性質,並保管好交易流水,以便留存憑證。

【來源: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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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3-09 12:03:22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3-10-06 12:10:4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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