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前語: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夫妻存續期間,擅自將二人的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現象時有發生。這類贈與一般多為贈與自己的親戚朋友,但是有一種贈與在現實中出現得最多,那就是贈與「小三」。對於這類贈與,夫妻另一方是否可以要回贈與的財產呢?為了方便大家能夠理解法律,了解法律程序與法律分析,小編特地製作了模擬案情,並對案情進行梳理分析、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女士吳某與男士黃某於1991年3月29日登記結婚,廖某與黃某在200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發生婚外情關係;在此期間,黃某贈與廖某三十萬元讓廖某買房。2019年3月,吳某發現丈夫出軌,通過查詢丈夫銀行卡餘額發現丈夫將錢轉給廖某買房,於是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廖某,欲追回贈款。
現就對於吳某欲追回贈款的訴訟思路進行法律分析。
訴訟思路:
一、確定起訴案由
由於本案基於丈夫的贈與行為,本案案由因為贈與合同糾紛。
二、確定本案被告
本案被告應為受贈人廖某,丈夫黃某為第三人。
三、整理本案的證據
1、結婚證,證明夫妻關係,自己是適格被告。
2、廖某身份信息,便於起訴。
3、丈夫轉賬給廖某的轉賬記錄。證明贈與的事實
三、確定爭議焦點
1、黃某擅自贈與給廖某的財產金額是多少,是否有證據支持。
2、黃某贈與廖某款項是否有效?
四、訴訟說理部分
原告與第三人系夫妻關係,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因正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在黃某與廖某發生婚外情期間,黃某動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廖某購買房屋,既非用於夫妻日常生活,也未和妻子即吳某協商,其未經吳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廖某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之規定,廖某取得訟爭款項並非出自善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吳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黃某擅自將婚內財產贈與廖某的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廖某應返還因該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
編後語:本案是根據贈與合同中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條來確定贈與合同無效,其他情形如果大家希望聽到分析可以在之後的文章進行分析。另如果大家生活中遇到了法律問題,歡迎私信,小編會在不忙的時候根據大家提供的素材發表文章進行法律分析。
評論列表
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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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