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是標準的家庭主婦,自己負責貌美如花,老公負責賺錢養家。老公在當地開了一家工廠,育有兩個女兒。李太太不工作,負責在家裡帶孩子,與老公感情也一般,但她有吃有穿,還有兩個可愛的孩子,並不覺得日子難熬。
直到小孩上小學時,老公忽然要求離婚,理由是有另外的女人給他生了兒子。
此時李太太才發現,自己對家裡的情況一無所知,有多少錢?如何爭取一些生活費?孩子怎麼辦?眼前一抹黑。
上述案例生動地展示了家庭財富地位弱勢一方的主要財富風險:不清楚家庭財產有多少、有哪些,家庭財產主要由老公創造,自己對家庭財產的數量、形式和具體分布情況並不知曉。究竟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該怎麼調查對方的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就算全職在家,只要無特殊約定,另一半辛苦賺來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也有支配和分割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和獎金:也就是說上班那個人賺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兩個人共同支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比如結婚後一個人在外開公司,一個人全職在家,公司的股權和營利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你寫了一本書,書的版權費是要分割的,但是收益必須是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才算數,預期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款指的是財產權利,不一定要實際取得或占有,比如家中老人去世,你繼承了一套房產,但是還沒有過戶,現在要離婚,這套沒過戶的房產也要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歸夫妻共有。
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不是說任何一件小事都需要雙方同意,日常生活的小額開支不需要雙方同意。但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重要決定必須要徵得配偶決定,例如買房買車,將重大的財產贈與別人等。
比如,未經過自己同意,老公用自己賺的錢給公婆買了套房,離婚時能否分割?可以,但中間需要債權的確認或撤銷贈與的程序。
說完夫妻共同財產,再說說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另一半在外做生意,背負了債務,而老公平時賺的錢是給家裡花了,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債務你要承擔一半。
另一半賺的錢家庭主婦們不知道,但是離婚時的債務卻要你來擔負,這就是家庭主婦最大的風險。
具體來說,夫妻一方該怎麼調查對方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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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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