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應聘者登記戀愛經歷,被指侵犯應聘者的隱私。南昌市人社部門回應稱,企業已知錯並致歉,也已更改了應聘登記表格。
更改前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除應聘者的姓名、電話等基本信息,還有「談過幾次戀愛」和「最長的一次多久」兩項信息。
↑涉事企業更改後的《應聘人員登記表》 圖片來源:南昌市人社局
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局當天下午接到相關的輿情反饋後,安排了紅谷灘區的勞動監察部門前往涉事企業詢問了解情況。涉事公司也很重視,負責人表示,已經認識到前述招聘做法欠妥,現場修改了應聘人員登記表,刪除了關於應聘者「戀愛經歷」的內容。
前述人社局負責人稱,企業負責人表示,以後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聘員工,還現場出具了一份蓋有公司紅章的《情況及整改說明》。
↑涉事企業出具的《情況及整改說明》 圖片來源:南昌市人社局
《情況及整改說明》顯示,2月24日,勞動者林女士來到該公司面試,公司按照程序讓其填寫了應聘人員登記表並進行面試。其間,林女士認為該公司招聘信息有不合理的地方,當場予以質疑,認為侵犯其隱私,後其把這件事上傳在了網上。
「確實是我司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該《情況及整改說明》載明,該公司關注到林女士反饋的情況後,立即做出了整改,把相關內容移除出招聘信息表,「對此深表歉意,並保證以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聘錄用人員」。
南昌人社局負責人發給澎湃新聞的更改後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林女士所質疑的關於「戀愛經歷」方面的內容已被刪除。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戀愛與否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丁金坤稱,以招聘方式要求應聘者填寫個人戀愛經歷,是典型的刺探隱私行為。該要求已構成侵權,冒犯了應聘者,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定,應聘者可以依法維權。(記者 薛莎莎)
來源:彭湃新聞
評論列表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