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女子小麗(化名)一紙訴狀,將河南一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她在該民政局領的結婚證無效,原因讓人哭笑不得。
女方自揭登記結婚陰謀
辦理人和登記人非同一人
小麗究竟經歷了什麼?讓她在登記結婚2個多月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她和男方的結婚證?
原來,她和小飛曾是男女朋友關係,感情不錯,甚至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小飛有個雙胞胎哥哥大飛,兄弟倆長得格外像。不過,小飛戶口在省外,大飛戶口在省內。
今年4月,小飛對小麗說,哥哥購房需要結婚證,希望她能幫個忙與大飛辦理結婚登記。小麗自稱當時「輕信其言」,由小飛帶着大飛的身份證,和她一同去辦理結婚登記,當時,小飛在婚姻登記信息表中簽了大飛的名字,並摁了紅指印,合照也是小飛和小麗拍的。就這樣,小麗領到了男方署名為大飛的結婚證。
讓她沒想到的是,這事兒把自己「坑」了。
領證兩個多月後,小麗與小飛分手,發現遇到了無法解決的婚姻登記難題。自己與大飛毫無感情可言,以當時領證並非自願、「實際辦理人與登記人並非同一人」為由起訴,希望法院依法確認該結婚登記行為無效。
小麗給法院提交的證據中有結婚證一份,證明她與小飛在該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登記人姓名與照片不符。同時遞交的,還有自己與雙胞胎兄弟倆的聊天記錄,顯示自己處境很尷尬:已跟小飛分手,可小飛、大飛都不願意配合她來解決這樁錯誤的婚姻登記。
雙方自願來領證且有聲明
雙胞胎難分清
因為這種奇葩事成被告的某民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此覺得意外又委屈。
該民政部門在辯護時表示,男女雙方自願來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親自到場並攜帶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及雙方的照片,也都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登記申請表》上親筆簽名,均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均有相關證據來證明。
對於小麗指出的「實際辦理人和登記人並非同一人」,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表示不解:「雙胞胎兄弟倆特別像,我們作為外人一時難以分辨,可女方跟誰來領結婚證,她自己咋可能分不清?」
弟弟為何冒名頂替哥哥帶女友去領證?
事實證明,這樁「冒名頂替」的婚姻背後,和房子有關。
在法庭上,大飛坦言自己確實是為了要辦理房產證,才去辦理的結婚證,還說當時女方自願去辦理結婚登記,「沒有人強迫她」。
既然大飛跟女方領結婚證是為了辦理房產證,雙方毫無感情可言,那為啥女方想離婚時,大飛又不肯離呢?他表示,因為女方欠自己錢,女方需要先把錢還給他。
那麼,小飛又為啥會帶着自己當時的女朋友,頂替哥哥去辦理結婚登記?原來,也和房子有關。
小飛說,當時他帶着女方頂替哥哥去辦結婚證,是為了促成自己和哥哥「換房子」。因為他在省外有房子,在省內沒房子,「我哥說他的房子可以和我的房子換一換」。經過協商,小麗同意與大飛辦理結婚證,辦結婚證是為了辦房產證。
冒名頂替的婚姻雖已收場
影響卻「如影隨形」
記者了解到,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以男女雙方感情為基礎,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以組建家庭、繁衍後代、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為目的。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相關登記手續。本案原告與第三人以非婚姻目的登記結婚,且冒名頂替違反婚姻登記程序規定,其行為屬於婚姻違法行為。由於第三人小飛、大飛系雙胞胎兄弟,婚姻登記機關難以區分申請人真實身份,主觀並無過錯,但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還是要予以糾正。同時,對於原告與第三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法院予以否定的評價。
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之規定,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登記的小麗與大飛的結婚證,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小麗和大飛、小飛共同負擔。
「這樣的判決結果,也在意料之中。」採訪中,多位從事婚姻登記工作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因為這樁婚姻中存在冒名頂替的婚姻違法行為,只能通過當事人到法院起訴的方式,請求撤銷結婚證。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原告雖然「贏了官司」,但是,由此帶來的「後遺症」會一直如影隨形,「現在婚姻登記信息已經全省甚至跨省聯網,今後,如果女方再跟別人登記結婚,系統里會顯示她此前的婚姻登記信息,她必須出示法院的這份判決書,這事兒肯定瞞不住另一方,對方知道了原委,會咋看她」?
同樣,大飛也會面臨這樣的苦惱,如果日後遇到中意的女子,去領證時,也必須出示這份判決書,女方知道他為了房子曾有這樣的「荒唐」經歷,又會怎麼看他?
相關提醒
鑑於近年來因為各種原因,婚姻登記已成為失信的重災區,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印發通知,對婚姻登記中的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14項聯合懲戒措施。據悉,此前已有貴州、湖北等多個省份建立婚姻登記失信「黑名單」,當事人在申請救助、銀行貸款、乘坐飛機高鐵等多方面受到影響和限制。
荒唐,婚姻豈能當兒戲,認為這三人應該拉入婚姻登記失信「黑名單」的戳個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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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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