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發出一份特殊的「民保令」
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該院發出的
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回顧
徐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95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近年來,雙方因家庭資產投資、貸款等問題頻繁發生矛盾衝突。
某日晚上7時,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張某氣急去廚房拿刀與徐某理論。徐某報警後,公安出警並予以制止。
後徐某向寶安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並提供報警回執、照片、視頻、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上述主張。
裁判結果
寶安法院受理該案後,第一時間將案件上傳至家事情感糾紛智慧聯調系統,與區公安分局、區婦聯取得聯繫,深入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同時也分別向徐某、張某核實相關情況。
「徐某稱張某拿刀威脅的行為使他無法正常生活,不得不在外躲避,至今仍然躲在酒店,不能正常作息。「
張某則認為自己並沒有傷害徐某的意思,只是希望徐某在婚姻家庭里能尊重自己、體諒自己,共同把家庭經營好。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張某在夫妻爭吵過程中去廚房拿刀,使申請人確實面臨人身傷害危險,寶安法院准予申請人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申請,第一時間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與婦聯、社區、轄區派出所對接並送達協助執行通知,以保障申請人人身安全。
寶安法院心理諮詢師劉老師主動聯繫了被申請人張某,了解到張某與徐某結婚後便辭職在家專職照顧家庭,多年來沒有出去工作。
近年來,因家庭資產投資、貸款等問題頻繁與徐某發生矛盾衝突,隨着矛盾不斷上升,張某逐漸變得焦慮不安,最終出現持刀威脅徐某這一幕。張某內心並不想離婚,但又不知如何改善婚姻關係。
心理諮詢師引導張某釋放壓力,緩解緊張焦慮的情緒,並教她以冷靜、平和的態度解決家庭矛盾問題。通過溝通、疏導,張某意識到自己行為給家庭帶來嚴重傷害,對改善婚姻關係沒有幫助,並願意糾正錯誤的行為模式,嘗試相互尊重,主動維護好夫妻感情。
法官點評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該案中,寶安法院發出了民法典實施後的首份民保令,案件獨特之處是受害者是男性。在司法實踐中,家暴案件中絕大多數家暴受害者是女性、老年人和兒童,但是近年來男性作為受害者的情況也開始出現,法律對所有受害者平等保護,對任何人實施家暴的行為都一律禁止。家庭和諧幸福需要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營造。
一、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於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均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當法定代理人系家暴實施者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重點注意!!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間發生家庭暴力行為。
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以傷害後果(身體、精神損害)的產生為必要條件。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方式也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也能導致受害人感到畏懼、恐慌,受害人面臨現實危險時,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遇到家庭暴力不要慌
要注意最重要的以下幾點
零容忍態度
在遭遇第一次暴力後,受暴力者要明確表示「絕不示弱」,讓對方知道自己不可以忍受暴力。
搜集證據
在發生家暴時,可用攝像頭、手機、電腦等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保留視頻、圖片等證據。
及時求助
在家暴發生後,第一時間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撥打12338向婦聯求助。
保留證據
因家暴受傷的,應及時就醫驗傷,並保留好公安機關告誡書、報警回執、驗傷報告、門診病歷、傷情照片等證據材料。
對婚姻做出理智選擇
經過努力,如果對方仍不改惡習,暴力持續發生,家庭已名存實亡,婚姻已成為「死亡婚姻」時,要勇敢地走出暴力家庭,自立自強地開始新的生活。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評論列表
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