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從何時起,婚外情成了一個生活中的常見現象。相信很多小夥伴們在現實中都或多或少地遇到過出軌或「約炮」的人,特別是在網上的一些微信群或QQ群里,有些人對自己的「約炮」行為津津樂道,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節操全無,讓人看得簡直「毀三觀」。在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里,自古以來,就將與人私通、出軌等婚外情行為視為天理不容的事情,所有才有「萬惡淫為首」的名言。既然如此,那麼令人費解的問題來了,為什麼我們國家刑法里沒有「通姦罪」呢?為什麼不將出軌等婚外情的行為「入刑」、明確寫進刑法里對這些淫亂之徒進行懲罰呢?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這個問題。
放眼世界,很多國家都對婚外性行為有着刑法上的懲罰。在伊斯蘭國家一直都有「通姦罪」,而且是教法里的重罪。如果犯有通姦罪,將會被施行「石刑」處死,只有未成年的女性可以免死,處以鞭刑。即使在以「浪漫多情」著稱的意大利,刑法第560條也明確規定了通姦罪。韓國自1953年制定刑法時就設置了「通姦罪」,規定已婚的人如果有通姦的行為,可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直到2016年2月26日被韓國法院裁定廢止該法條,在韓國施行了62年的「通姦罪」正式壽終正寢。印度一直以來是有通姦罪的,這條從158年前的殖民時期就有的法律,直到2018年的9月27日被終結,正式將婚內出軌——也就是婚外性行為合法化了。
在我們中國,其實嚴格來說,也不能說對出軌行為不進行刑法懲罰。在我國的台灣地區,明確規定婚內出軌與人通姦或相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地區的法律大多延自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的法律大多都承襲了我國清朝時期的法令。清朝以前我國曆朝歷代也都對與人私通的行為有嚴厲的刑法懲處規定。新中國建國後的1979年,刑法里也明確規定了流氓罪,對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打擊和懲處,1983的政府相關規定更是將流氓罪列入6種提高量刑幅度犯罪行為的首位。那個時候,別說與人私通或者出軌,就是聚眾跳舞都有可能被判流氓罪受到打擊而坐牢,直到1997年修訂的刑法才將原流氓罪取消。
現如今,隨着流氓罪的取消和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內出軌或「有外遇」的情形逐漸變得多了起來,很多遭遇婚內背叛的男女,都會對對方的不忠行為恨得咬牙切齒,恨不能將其碎屍萬段,因此也成為呼籲將出軌入刑的堅定支持者。那麼,出軌到底該不該入刑呢?
在世界範圍內,「通姦罪」這條法律一直飽受爭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支持的一方認為婚姻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一種契約,夫妻雙方都負有忠誠彼此的義務和責任,出軌入刑可以保護婚姻的神聖,維護家庭的契約精神,有助於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反對的一方認為個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不應受到政府公器的干擾,應當保護個人隱私和公民的性自由權,婚內出軌屬於感情範疇,明顯是道德問題,由當事雙方採用民事手段來解決。
在我們國家,現在雖然出軌及「外遇」行為沒有被寫進刑法進行懲處,但其中有幾種情形是入刑的:一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通姦的將會被以強姦論處;二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將會被處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是政府公職人員如果與人通姦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會被視為違反組織紀律而受到懲處。
在很多人看來,法律最重要的一個基礎是講求嚴謹的證據,出軌這樣的行為,很難被有效的證據進行界定。到底出現何種情形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出軌呢?要知道,偷情的人心裡都是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一旦曝光被周圍人知道是會遭受指責和唾棄的。因此在幹這些偷偷摸摸的事情的時候,智商堪比愛因斯坦,偽裝得要多巧妙就會有多巧妙,很難被現場捉姦。被出軌一方如果要提起訴訟,必然會面臨證據上的困境,什麼樣的行為才能被算做法律上的證據?是與人「撩騷」的語言?是兩人在一起吃飯或牽手?還是必須要兩人在一個被窩裡?是只能有實際意義的插入行為才算還是只要有精神上的背叛就算數?因此,作為婚姻家庭的事務,出軌的行為一般在公序良俗的道德範疇內進行規範更有利證據於社會的穩定發展和當事人矛盾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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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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