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妻子意外發現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並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轉款兩百萬元,妻子在備受精神、心理雙重痛苦的同時,能否要求追回全部財產損失?
案例
白女士和武先生於2010年8月登記結婚,2018年10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後,第三者林女士三番五次給白女士發送短信,並告知其與武先生的關係。經與武先生核實後,白女士才得知在其與武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武先生與林女士便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且武先生在2018年5月至9月期間分三次共向林女士轉賬200萬元。白女士得知此事後十分震驚、憤怒、委屈,自己在家裡精心撫育子女,協助武先生工作,但是其不但背叛婚姻還給第三者轉賬巨額款項。2019年5月白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武先生贈與林女士200萬元的行為無效,並要求林女士立即向白女士返20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一審作出判決認為:武先生向林女士轉賬支付的200萬元,系其與白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林女士的贈與,該贈與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白女士不認可該贈與行為,故該贈與行為無效。林女士應當將該款項返還給白女士與武先生。因白女士與武先生離婚登記時約定一方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由另一方全部所得,故上述200萬元應全部歸還白女士所有。一審判決後,林女士不服並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本案中,白女士與武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果一方有隱瞞財產的情形,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如果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或者離婚時對該部分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時,妻子依然有權將該部分財產全部追回。理由如下:
01丈夫的贈與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與婚外第三者的婚外情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該贈與行為無效。
02丈夫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妻子有權追回。贈與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的行為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未經妻子的事後追認應屬於無權處分,婚外第三者亦不屬於善意取得第三方,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妻子作為財產所有人有權追回該財產。
03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全部追回該部分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既超出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的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又未經妻子的追認,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將該部分財產全部追回。
溫馨提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存在出軌行為時,不但會給另一方的精神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通常也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作為無過錯方,傷心之餘應理性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及時止損,理智應對,留存過錯方存在婚外情的證據以及相應的轉款記錄,便於追回贈與第三者的大額財物,減少損失。
《民法典》相關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說法嘉賓
李 露西安市婦聯優秀維權志願者律師
來源:西安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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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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