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羅娟,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7年10月,婁底的羅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發了這條求助的朋友圈,想找出插足家庭的第三者。過去幾年,她作為駕校教練的丈夫出軌女學員遠走深圳,兩人分手後,女學員家屬卻多次找她鬧事。
羅娟沒想到,一直「失蹤」的女學員之後竟將她告了,以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向她索賠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婁底中院二審維持冷水江法院一審原判,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發朋友圈尋第三者成了被告
2017年7月14日,家住婁底冷水江的羅娟在微信朋友圈發了一條消息:「我叫羅娟,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在2015年10月份,我發現並證實我老公王濤與其學員沈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我打電話明確告知沈芳,王濤已婚並育有三個子女,但兩人均不聽勸告,並變本加厲,王濤於2016年3月份拋棄妻子不顧勸阻毅然去了深圳,與沈芳姘居,在深圳這一年多對家不聞不問……」
在羅娟的講述中,2017年5月,王濤與沈芳分手了。她等到的不是回歸家庭的丈夫,而是沈芳的家人,氣勢洶洶來向她要人。「沈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敲門鬧事,稱其女兒不見了,要找人,我作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帶孩子,從來沒有去找她鬧過,反倒是沈家人三天兩頭到我家來鬧,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人流營養費15萬。」在被鄰居告知家裡的門被砸壞後,忍無可忍的羅娟選擇了報警。
「可女方母親稱其女已經失蹤,所以我只能懇求社會力量,找出當事人沈芳來解決這件事。」羅娟在該信息下附了沈芳及門被損壞的照片。發布該微信言論的第二天,羅娟刪除了上述言論。
羅娟沒想到,之後「消失」了的沈芳卻將她告了,以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向她索賠5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結婚十年丈夫出軌女學員
羅娟與丈夫王濤於2006年結婚,在結婚第十年,她的丈夫「出軌」了。
2015年,沈芳在駕校學車時與當時的駕校教練王濤相識,後雙方相約去鳳凰旅遊,交往密切。2016年,王濤邀請沈芳一起去深圳開公司,並承諾沈芳無需投資即可以享受公司股東待遇,許以優厚報酬。為說服沈芳,王濤還代她償還了2萬元借款。
2016年4月25日,王濤投資註冊成立了一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由王濤、沈芳共同經營,主營駕駛技術培訓業務,沈芳負責招收學員、採購辦公用品、收取培訓費用、支付公司經營開支等日常管理事項。
經營期間,沈芳沒有從公司領取過工資或紅利。在深圳期間,王濤與沈芳同居生活,王濤負擔了同居期間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娛消費開支。2017年3月,兩人因感情不和,解除了同居關係。
記者梳理發現,2017年12月5日,分手後的沈芳曾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王濤,要求他退還其6萬元款項。在冷水江法院一審駁回後,沈芳上訴,婁底中院二審判決王濤返還沈芳4萬元。
法院
朋友圈說的是事實,不構成侵權
在沈芳訴羅娟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案中,羅娟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表的言論,是否侵犯了沈芳的名譽權及隱私權?一審法院認為,羅娟的微信言論是否侵犯沈芳的名譽權,應從該微信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沈芳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降低,以及羅娟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方面認定。
首先,羅娟於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微信言論,內容涉及其受到家庭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以上內容均附有照片及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其次,涉案微信言論內容涉及羅娟的丈夫與沈芳之間不正當男女關係,該內容與沈芳、王濤的糾紛案件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論不存在捏造事實誹謗沈芳的情形。雖然言論中有涉及「小三」等貶義評價,但尚在公眾一般的理解範圍內。
其二,羅娟發表該微信言論後,於第二天即予以刪除,微信朋友圈應有一定的好友看見,但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限於她的朋友圈,故影響的範圍有限,影響時間短;沈芳並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並提供證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第三,羅娟通過微信發表的該言論,內容不涉及對沈芳的侮辱、誹謗,同時也未產生使沈芳社會公眾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本案中,羅娟在其微信言論中附上沈芳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沈芳的個人寫照,與其本人人格尊嚴並無聯繫,該照片不屬於個人隱私。至於發布的照片中含有沈芳的身份證信息,但沈芳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她的身份信息,故也不會侵犯她的個人身份信息隱私權。
由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沈芳的訴求。沈芳上訴後,婁底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瀟湘晨報(xxcbwx)
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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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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