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註:案情來源於真實案件,當事人姓名已簡化處理,方便閱讀!
王某與妻子余某在安徽蕪湖的南陵縣城打工。2012年上半年,王某發現妻子余某和男子章某往來密切,於是對妻子產生了懷疑。
之後,王某打聽到了章某的經常住所地是一家電腦店。2012年7月14日晚上8點左右,王某獨自來到章某經營的店前。他撥通了妻子的手機,店裡響起了熟悉的手機鈴聲。憤怒的王某見敲門無回應後返回工地,拿了一把鐵錘返回店門口。
最終,王某用腳將門踹開,進入裡面的房間直接衝到章某面前,用鐵錘連砸其頭部數下致其死亡,其妻子趁亂逃走。
第二天,得知章某死亡,王某投案自首。
以下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分析該案涉及到的法律行為及其背後的責任。
通姦的法律責任
首先,余某和死者章某的通姦行為一般意義上不認定為是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通姦只有在滿足「重婚」的標準下才成立犯罪,即
1.有配偶而重婚的;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這兩種情況中的「重婚」和「結婚」的具體含義,雖然不要求通姦雙方進行婚姻登記,但至少要求雙方形成「事實婚姻」,即對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居住。如果只是單純的出軌,而未長時間與對方共同居住,一般不當成重婚罪處理。
不過,對於被出軌一方來說,當自己的伴侶作出這種苟且之事的時候,出軌的事由可以成為確認「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另外如果伴侶已經和他人同居的,則在申請離婚的時候,被出軌一方可以依法向對方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但在目前而言,法律並未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不過當下不管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提出了對於第三者破壞別人婚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認為第三者的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者的配偶權。至於其承擔責任的形式是什麼(賠錢、道歉還是其他),則有待進一步商榷。
王某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王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基於其主觀意識,他是明知自己持鐵錘砸頭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甚至追求)該結果的發生,所以其行為應該是故意殺人行為。
《刑法》第232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本案屬於明顯的「激情犯罪」。
何為「激情犯罪」?,其實就是有前因的故意犯罪行為。通常情況下,如果不發生前因,那麼罪犯本人就不會實施犯罪行為。像本案,亦或者是筆者前幾天分析過的「辱母傷人案」,都屬於這樣的範圍(詳情可點擊文末「了解更多」)。
前因同犯罪後果的關係是,有前因不一定會有後果,但沒有前因就一定沒有後果。而在類似的案件中,這樣的前因往往都是由被害者本人引起的。
所以在該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前因往往意味着被害人對案件發生具有過錯,而被害人過錯就是對罪犯進行量刑時的酌定事由,這證明了罪犯本身的主觀惡性並不深,沒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此時「可以」(不是「應當」)對罪犯進行從輕處罰。
另外,在本案發生過後,王某是具有自首情節的: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按照《刑法》的規定,罪犯構成自首的「可以」(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王某在對章某實施暴力行為的時候,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連續舉起鐵錘砸其頭部數下並最終致其死亡,在犯罪的手段上來說屬於「情節惡劣「,在結果上講屬於「情節嚴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結合以上三點的考量,本案對王某的處理結果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結語
通過本案,我們共同分享了「激情犯罪」的含義和其實際處理原則,希望大家都能夠有所收穫。
另外,站在案外人的角度來看,本案對於王某在罪名上的認定是恰當的,但是量刑有些過重,因為存在兩個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之間量刑更為適宜。
最後,如果從預防該類慘劇再次發生的角度上來說,一是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二就是可以對於第三者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定性,明確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填補這一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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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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