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子魏某懷疑妻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導致其夫妻關係不和,心生怨氣。
他聽很多朋友間接說過其妻子在外面「鬼混」,而且他發現近一年來妻子經常不回家。並且他從兒子口中了解到有一叫「東哥」的男子存在,且兒子稱這名男子親過妻子,他們關係特別好。
【案情回顧】
「東哥是吧,警告過你五、六次了也不知道收斂一點,你知道建立一個五、六年的家庭有多不容易嗎,我孩子才六歲」!
魏某接到一個朋友電話告知看見其妻子和兩名男子走在一起,並和其中一名男子舉止親密。魏某因懷疑妻子出軌,心生怨恨,其查看定位後叫上表妹呂某、表妹夫楊某及解某共同前往昆明市某酒店東側丁字路口。發現妻子的車後,其駕車斜插在妻子車前面將車逼停。在將妻子駕駛車輛堵停後,魏某、楊某、解某對坐在車輛副駕駛座上的被害人王某(男,歿年31歲)進行毆打,並將王某拖出車後,楊某、解某持鋼管、電棍繼續毆打王某,其間魏某亦參與毆打。後王某被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後死亡。經鑑定,王某死亡原因為頭部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後,魏某未逃離現場,楊某、解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案發後,魏某、楊某、解某家屬代為向王某家屬賠償了醫療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經審理做出如下判決:
根據事實和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鋼管、電棍予以沒收。
【案例索引】
(2020)雲01刑初105號
上訴
三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做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裁判主旨】
上訴人魏某因不能正確處理婚姻感情問題,邀約上訴人楊某、解某共同使用鋼管、電棍傷害被害人王某身體,並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上訴人魏某、楊某、解某所提上訴理由,經審查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魏某邀約楊某、解某持工具共同對王某實施傷害行為,屬首起犯意者、邀約者,系主謀,楊某、解某受邀約積極參與並具體實施傷害行為,行為積極、手段兇殘,系主凶,三人應對各自罪行承擔相應罪責,其中,魏某的作用大於楊某、解某;
案發當天魏某妻子與被害人王某及一名證人共同駕乘車在行駛過程中,該案無證據證實魏某妻子與王某之間有不正當關係,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責任;
同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其解某本人的供述,結合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監控錄像,能證實解某先後使用鋼管、電棍擊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所提沒有使用鋼管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三被告人在公共場合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人死亡,手段殘忍,罪行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論罪應予以嚴懲,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無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罰,鑑於引發本案事出有因,三上訴人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表現較好,且家屬代為向被害人家屬進行高額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性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自首、認罪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分別從輕判處,罰當其罪,本院不予再對三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三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
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為保護公民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正常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
(2020)雲刑終1077號
結束語
魏某本意是想維護好家庭關係,挽救婚姻,就像本文開頭魏某所說,建立一個五六年的家庭有多麼不容易,但他卻選錯了方式,最終導致這樣的悲劇發生。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都應該潔身自好,忠於感情,忠於家庭,彼此信任,這樣的家庭關係才是健康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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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評論列表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