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網友相戀,期間為愛花費10多萬,分手後能要回這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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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化名),40餘歲,離異單身,通過網絡交友平台認識了小美,雙方在網絡平台接觸了一個多月後相約見面。小美30多歲,容貌端莊,姜先生對她十分滿意,交往幾次以後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姜先生經常為小美購買衣服、鞋子、首飾等禮物。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姜先生逐漸發現小美脾氣固執,性格上存在明顯缺陷,還發現她在戀愛期間,同時和其他男性交往甚密。姜先生認為兩人並不合適,最後決定分手。

近日,姜先生來到蕭山區矛調中心諮詢律師,問:與女朋友交往的一年多時間,贈送給女方禮物、節日轉賬等各項花費有10萬多元,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女方歸還。

男子與網友相戀,期間為愛花費10多萬,分手後能要回這筆錢嗎?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男子在戀愛期間經常給女朋友送禮物、轉賬金額為「520」「1314」等特殊數字的轉賬、發紅包等行為在法律上一般認定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受到法律保護,所以,一般情況下贈與在贈與財產權利發生轉移後,是不能撤銷的。

來源:浙江啟金律師事務所 韓敏敏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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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22:04:53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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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2:04:39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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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 17: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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