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給對方的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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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如膠似漆,為愛花銷。分手後態度冷淡,「人財兩空」,那些為愛進行的花銷是否能夠返還,哪些可以返還呢?

是否能夠主張返還要分類討論,戀愛關係中的當事人實施的小額給付屬於一般性贈與,可不予返還;但是若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財物的按彩禮處理,需要按相關規定返還。

戀愛時給對方的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一、戀愛花銷分類

(一)贈與合同性質

戀愛雙方在戀愛期間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節日禮品,可以不予返還。

這些花銷是為了增強雙方感情而進行的自願付出,屬于贈與性質,可以不予返還。

(二)為實現一定目的的支出

1.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

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

(三)道德角度

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根據《民法典》663條,屬於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利益,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也可選擇要求返還。

二、案例

案例1:贈與性質可以不予返還

重慶高院發布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同居關係期間,雙方互贈財物系人之常情,戀愛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款項,若沒有或推定其沒有結婚的目的,只是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該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可以認定雙方實質上成立贈與法律關係。

案例2: 因喜愛贈與的財產不予返還,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花銷請求返還給予支持

林廣源訴蔡易娟婚約財產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

林廣源與蔡易娟於2000年正在戀愛中,戀愛的目的即締結婚姻,戀愛中林廣源與蔡易娟的錢款給付可能具有因幫助、喜愛而贈與或借款的性質,通常情況下性質不易認定。

原審法院認定林廣源向蔡易娟匯款系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有一定道理,但認定匯款帶有中國民間習俗中的彩禮性質,從匯款時間及林廣源與蔡易娟所處社會環境來看,理由不充分。 綜合全案情況,林廣源給付蔡易娟錢款數額較大,且無確切證據證明林廣源給付蔡易娟錢款均為贈與,故林廣源要求蔡易娟返還錢款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七夕將近,提醒各位情侶戀愛期的贈與要把握好度,感情沒到一定程度時,不要輕易贈送大額、貴重的禮物,以免後面出現糾紛。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158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663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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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3:04:23

我聽別人說過,值得推薦的情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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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09:03:3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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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03:02:58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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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11:12:2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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