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起訴女友還款勝訴上熱搜 律師:女方經營所用資金難以定義為男方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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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據荔枝新聞報道,一對情侶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退還戀愛期間的轉賬總計4萬多元,並將其告上了法庭。最終,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判女方償還4萬多元的借款。此事在網絡引發熱議,登上熱搜。

據媒體了解,該案件中的被告張女士稱,這4萬多元是李先生支持她創業開美甲店,自願贈與的資金,如果二人之間是借貸關係的話,當時可以簽合同,然而這些都沒有。對此,李先生則稱,他從未表示過是贈與,而且每筆數額都是2000元、5000元,並不是表達愛意的特別數額。

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索中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根據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裝憑證,提請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提出抗辯,需要主張是其他債務,或者是之前有其他借款的,需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被告抗辯是基於雙方戀愛關係的贈與,應該提供相應證據,她現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的主張。

備受關注的是,如何界定情侶雙方的金錢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呢?在上述事例中,為什麼不是男方舉證他給女方的錢為借貸,而是讓女方舉證男方的錢是贈與?一時間,對於「情侶分手後要不要還錢」的問題再度成為網友們談論的熱點。

分手後起訴女友還款勝訴上熱搜 律師:女方經營所用資金難以定義為男方贈與

5月21日,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蓓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情侶之間為日常生活而產生的支出或消費,或者一方給另一方購買的價值不大的禮物,一般會視為共同消費行為和贈與行為,這是基於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但如果金額較大或者為特定目的的給付,例如本案當中為開美甲店,因經營所用的資金,就難以認定為贈與,除非主張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給付資金的性質是贈與。

對於為何是女方舉證男方的錢是贈與一事,李國蓓稱,「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意行為,由于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受贈與人沒有相對應的合同義務,即使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雙方合同義務也是不對等的。「因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一致才能成立,當一方主張是贈與,另一方主張不是贈與,對合同性質發生爭議時,主張贈與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亦表示,依據民事案件的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男方已經主張發生轉款的事實存在,女方要對此提出相應的證據抗辯,提供證據證明男方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認為借款關係成立。

「如果是真的贈與,女方可以提供轉賬前後的聊天記錄,或者事後明確該款的性質,提供證綜合判決該筆款項的用途。若舉證不能,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即歸還錢款。」付建說。

與此同時,付建還進一步表示,雙方戀愛過程中,涉及的交易往來,對金額的性質,最直接的方式是轉款附言或者發信息聲明款項性質,若是為了避免一時的不好意思,而對款項不進行充分說明,那麼在無法界定的情況下,會產生糾紛。

該事件在網上發酵後,有網友調侃,以後戀愛期間若對方轉賬都要附加一句話,女方說「這個節日紅包我很喜歡」以規避認定為借款,而男方則避免出現曖昧詞彙,以認定為借款,分手時可主張返還。

上述說法是否有一定道理呢?對此,李國蓓表示,情侶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資金往來,除了贈與和借貸關係外,也可能存在其他多種情況。例如,之前先有借款後為還款的情況,又例如一方借用另一方賬戶,實際兩個賬戶為一方控制等。

「這種情況只能是針對超出一般日常禮品饋贈的特殊情形,在給付前,雙方需要明確給付的性質。日常生活當中,小額給付,無須也沒有必要謹小慎微的相處。情侶之間,除了財物給付,還有對情感的妥善處理,如果事無巨細都要想辦法留痕跡、留證據,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情感的進一步升溫。」 李國蓓說。

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

編輯 郭宇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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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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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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