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為了表達對愛情的矢志不渝,情侶之間難免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可一旦分手,這些發出去的紅包、送出的禮物還能要回來嗎?
江蘇宿遷,小伙小王戀愛時,逢七夕節、中秋節等節假日都會給女朋友發「520」「1314」元不等的紅包,以表達愛意,一年時間累計發紅包和轉賬共計13萬元多,兩人分手後,小王向法院起訴,要追回戀愛期間的花銷。
1.一年時間,光戀愛花費13萬多,小王是個富二代,還是家裡有礦?
小王月工資5000元,年收入總共6萬元。一年時間裡他花的13萬多元,其中有自己的積蓄,伸手向父母親要的錢,還有在網上借了4、5萬元貸款。
為了哄女朋友開心,小王是各種渠道弄錢,現在每個月還要還網貸利息4000多元,可見家裡只有「門框」。
2.戀愛期間的花銷都是男方主動給的,還是女方張口要的?
據小王說,在戀愛期間有自己主動表達愛意,發的「520」「1314」等紅包,也有女方要開服裝店,向他要的5000、10000元不等的款項。
只要女方有需求,小王有求必應;逢節假日,小王還要表達心意,以博得女方的歡心。
3.海誓山盟時花多少錢都願意;分道揚鑣後又覺得肉疼,那些為感情而付出的錢,能要回來嗎?
前一秒還海誓山盟,你儂我儂,後一秒就性格不合,分道揚鑣,這也是常有的事情,畢竟感情的事情大都說不清,相愛時,錢就是真心愛你的表現,不愛時,錢就是現實、勢力眼的象徵。
愛情需要雙方真心實意的付出來維繫,如果只靠單方面金錢的付出支撐,最終往往是人財兩空。人財兩空時,又如何甘心?既然「人」得不到,那還是希望「財」能要回來。
法院表示,「520」「1314」這一類數字轉賬,是自願行為,屬於普通的贈與,無須歸還,剩下的錢財女方需歸還共小王8萬元。
法院的這一判決,也給在戀愛關係中「實誠」的一方提個醒,愛情還是需要講感情的,如果感情深,金錢的付出就是錦上添花;如果本來沒感情,那麼付出再多,最終也只能是感動了自己。對於這件事,你們怎麼看呢?
#男子分手起訴女友追回八萬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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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給我們很多幫助,特別是對愛情懵懂無知的年紀,可以讓我們有一個正確的方向
求助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