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出軌,挽回失敗後,丈夫讓妻子寫下了協議,承認出軌並約定離婚就賠償18萬元,結果離婚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紀某與樓某某雙方於1999年7月相識戀愛,2000年7月生育兒子紀某某,2006年6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12月底,紀某發現樓某某有外遇,因此發生爭吵後,樓某某離家出走,並表示如果雙方離婚其才同意回來。
2011年1月22日,樓某某回家後,與紀某協商,達成協議,協議約定:樓某某確認出軌,在離婚後賠償紀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8萬元。之後,樓某某又再次離家,雙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紀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兒子隨其共同生活,並由樓某某每月負擔撫育費1,000元;樓某某支付紀某精神損失費18萬元。
【律師分析】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屬於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夫妻一方用道德義務來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簽訂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且根據紀某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樓某某存在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並不能認定樓某某屬於過錯方。
【法院判決】
准予紀某與樓某某離婚
兒子紀某某隨紀某共同生活,由樓某某每月負擔撫育費800元至兒子18周歲止;
駁回紀某其餘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中只有在一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判承擔青春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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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