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男子存銀行2千元,20年後到期應取9萬,銀行:只能給9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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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家住河北滄州青縣的駱先生在收拾家裡東西時,找到了一張年代久遠的存單,存單上顯示, 1989年7月,他在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存入了一筆兩千元的「生活基金」。

這張存單下邊還有一張當年青縣支行推廣「生活基金」時派發的宣傳單頁以及《「生活基金」儲蓄可得利息一覽表》。

1989年,男子存銀行2千元,20年後到期應取9萬,銀行:只能給9千

駱先生仔細把相關單頁閱讀過後,才模糊地記起當年辦理存款時的情況,當年,他的兒子剛剛出生,去銀行辦理業務時,工作人員向他推薦了這個業務。

按照「生活基金」合同的約定,二十年後,他可以從銀行中取得多達九萬多元的現金,當時他想,二十年後,自己兒子該上大學了,到時拿這筆錢給孩子當學費也不錯!

可二十年過去,銀行政策和設備都經過了多次變化,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的工作人員也換了一撥又一撥,這張存單,銀行還認能辨別真偽嗎?如果不是發現存單,自己都忘了這事兒,銀行會不會不認賬了?

駱先生心想,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五大銀行之一,自己的存單是真的,存單上青縣支行的數據、公章都清晰可辨,而且,這存單連本帶息也就九萬多元,銀行不至於為此壞了口碑。

可駱先生沒想到,銀行認了他的這張存單,卻不願意向他全額支付本息!

2009年9月,他拿着這張存單到銀行辦理取現,但年輕的銀行櫃員沒見過這樣的存單,更無法辨認存單的真偽!

徵求到駱先生的同意後,櫃員拿着這張存單找到了主管,然而,主管也沒見過這樣的存單,只能再一次上報。

最後,上級領導找到了關於「生活基金」的相關資料,同時也肯定了這張存單的真實性。但駱先生怎麼也沒想到,這張真實有效的存單竟讓他與銀行產生了糾紛。

「先生,我們上級確定了您這張存單的是真的,但按照銀行規定,我們不能為您兌現全部本息……」接到銀行通知時,駱先生傻眼了,既然確定存單是真的,為什麼不能按照約定兌現?

當時,銀行是這樣向他解釋的:按照規定,定存的最長期限為五年,超過期限後,儲戶未將資金取出或轉存,將自動轉為活期儲蓄。

此外,駱先生這張存單的利息過高,也不符合相關規定,他們無法兌現。

駱先生是個生意人,自然知道目前銀行的規定,但他在銀行辦理「生活基金」儲蓄業務是在1989年,當時銀行並沒有最長期限為五年,利率不高於3.6%的說法。

我國法律中有一條「從舊從輕」的原則,便是觸犯刑法,若犯罪行為出現在刑法更新之前,那麼也會優先考慮適用舊法。

因此,他並不認同銀行的說法,同時也認為,即便違反規定,那也是銀行方違約,因此,作為儲戶的他不應該承擔這個損失和責任。

最重要的是,如果銀行新規與舊約產生矛盾,不能按照約定兌付,銀行方也應該聯繫儲戶,辦理變更手續,而不是在履行了二十年的定存合同後,才告知不能兌現。

對此,銀行方的回應是:他們就存單一事召開了多次會議,願意給駱先生兌付,但只能兌付九千多元,他們知道這個金額與駱先生的期待值不符,可他們只能按照現行規定辦事,否則會被追責,也請駱先生理解他們。

其次,1989年,國家各個儲蓄銀行都處於發展階段,為了吸引儲蓄,各大行都推行過各種高利率業務,但隨着政策的變化,這一類高息儲蓄都被一一取消,而他們銀行的「生活基金」就是其中之一。

最後,1989年至今,銀行政策幾經變更,就職人員也有了極大變動,作為後來銀行職員的他們,甚至不知道銀行有過這個業務,更不知道當年工作人員是怎麼與相關儲戶進行溝通的。

並且,多年過去,當年儲蓄時儲戶所填的聯繫電話、地址等也已不再準確,他們即便想要對儲戶進行告知,也很難通知到位。

聽完銀行的理由,駱先生十分生氣,要知道,1989年時,國家糧油票還沒有完全取消,工人一個月的工資不過三五十元,那時候的兩千元,等於一個工人四五年的工資。

可在2009年4月,我國統計的中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年工資,已經達到了兩萬九千二百二十九元,也就是說,他把錢存銀行二十年,原本四五年的工資總和反而變成了一個人年工資的零頭。

駱先生至今保存的《「生活基金」可得收益一覽表》上明確顯示,如果按照駱先生存儲的業務,他可得本息應該是九萬多元。

如果銀行按照存單顯示的金額與利率進行兌付,再對比2009年的人均工資,他這筆錢勉強可以算得上保值。

可如今銀行表示只兌付九千多元,資金一下縮水百分之九十,這是駱先生無論如何都接受不了的。

於駱先生而言,銀行所謂只能按現行規定兌付的說法,其實就是一種針對儲戶的霸王條款。

為了討回這筆錢,駱先生與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展開了長時間的交涉,但銀行認定只能按現行規定辦事。

其實,作為生意人的駱先生家裡並不算缺這九萬多元,但青縣支行這種「賴賬」的行徑,卻惹惱了駱先生,讓他堅定的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後來,駱先生還打聽到,「生活基金」存單得不到兌現的不僅是他一個!

同是1989年,一位胡老爺子也在青縣支行存了600元的「生活基金」。那時,600元等同於老爺子一年半的工資,他咬着牙把這筆錢存入銀行,就是為了二十年後能拿到兩萬塊錢,補貼自己的女兒。

為了這筆高額利息,胡老爺子一家哪怕遇到了困難,也沒想動這筆錢,眼見存款終於到期,雖然如今通貨膨脹嚴重,兩萬元的購買力與當年六百元的購買力其實也相去不遠,但至少這筆錢「跑」平了通貨膨脹不是?

可當老爺子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存單兌現兩萬元是不可能的,最多只能兌付兩千元。

聽到這個告知,老爺子直接被氣病了,而老爺子的女兒胡女士也走上了為這筆存單「討公道」的道路。

用胡女士的說法就是:以前的六百塊錢那可是我爸一年半的工資,現在兌現兩千元?!兩千元都不夠我一個月的工資。

同為「生活基金」存單受害者的駱先生就和胡女士聯繫上了,並決定一塊兒與銀行進行交涉。

然而,兩人去找銀行領導時,總是會得到領導不在的託詞,一年多過去,這兩張存單的問題依然沒得到切實地解決。

最終,駱先生和胡女士一紙訴狀,把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農行青縣支行按合同約定,足額兌現存單本息。

法院在了解過相關情況後認為,1989年時,中國農業銀行青縣分行向儲戶推廣「生活基金」,並派發傳單的行為等同於「邀約」。

儲戶在衡量得失後選擇採納「生活基金」的儲蓄方式,銀行又為其辦理了「生活基金」業務,並在存單上加蓋公章。

因此,農行青縣支行與駱先生、胡女士父親之間的合約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所以,銀行應該對該存單進行兌付。

至於銀行所說的央行現行規定與原本合約的衝突,則遵循我國法律的從舊從輕原則,現行規定是在合約生效後頒發,不具備追溯力,現行規定並不影響此前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在宣讀了一大段支持駱先生、胡女士兩人存單的合法有效的說辭後,法院卻選擇支持銀行方提出的「補償」方案。

判處農行青縣支行分別對儲戶駱先生與胡女士支付九千多元與兩千多元人民幣。

得到這一判決結果的胡女士和駱先生懵了,既然自己手中的存單是合法有效的,為什麼法院卻不願意判處銀行按照約定對他們進行兌付呢?

不服判決的駱先生和胡女士選擇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青縣人民法院支持存單有效,卻不支持銀行按照約定本息兌付這種自相矛盾的判決也引來了社會媒體對此事的關注。

河北《燕趙都市報》的記者就和駱先生聯繫並約見,在駱先生處,記者見到了那份保存了二十多年的「生活基金」宣傳單頁和《「生活基金」儲蓄可得利息一覽表》。

在一覽表上,記者看到銀行列舉的幾種金額和對應年限應該能得到的本息總和表格。

同時,記者還重點關注了「生活基金」的兩種計息模式,其中,按現行利率不保值的選項在到期後,本息總和較低,而按現行利率加保值的本息總和則更高。

駱先生表示,他和胡女士父親當年都選擇了期限為二十年的按現行利率加保值這一模式。

記者也當場依照《一覽表》的計息模式進行換算,以胡女士父親存儲的六百元為基數,加保值模式到期後,胡女士父親應該拿到兩萬多元。

哪怕是不加保值模式,在到期後,六百元本金的存單也該拿到五千多元。

可無論是銀行的說法還是法律的判決,都只支持銀行向駱先生兌付九千多元,那麼這九千多元又是按照什麼方式計算出來的呢?記者就此事聯繫了農行青縣支行。

「我們銀行也十分願意維護儲戶的利益,但央行的規定擺在那,我們也不敢違反,銀行不是沒錢,更不是不願意按照約定兌付駱先生和胡女士全部的本息,真的是因為上級有文件,如果給儲戶兌現了,上級下來查,我們沒辦法交代!」銀行工作人員對着記者吐露他們的為難。

同時,銀行工作人員也告訴記者,兌付給駱先生九千多元是他們在規章制度內能找到的最合適的方法了。

按照銀行現行規定,儲戶定期存款最長期限是5年,如果存款到期後,儲戶未取出或是再次定存,那麼錢款將自動轉為活期,而現在,他們是按照四個五年定期的利率給駱先生計算利息了……

按照銀行的說法,如果按照現行制度,駱先生的存單在定存五年後,應該直接轉為活期儲蓄,若以活期儲蓄算,駱先生能拿到的錢還不到九千。

所以他們已經向駱先生和胡女士表示了最大的誠意,只是駱先生和胡女士依然不能接受這個結果。

了解了事情原委和雙方態度後,記者又帶着對「生活基金」存款遭拒絕兌現事件的疑問,找到了相關律師進行諮詢,律師表示,銀行拒絕兌付其實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其中存在的問題有:

一、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儲戶與銀行之間產生的儲蓄行為本質上是合同關係,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無效,但該事件中,銀行與駱先生方都確認了他們之間的儲蓄合約是真實有效的,法院也認定了他們的合約關係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二、央行雖然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組成部門,但其制定的規則和政策從嚴格意義上說,是屬於部門規章,雖然具有約束力度,但卻不屬於國家法律法規範疇。

同時,央行要頒布新的規章制度,那也必須在依法、合法以及不影響儲戶利益的條件下推行。

三、銀行拒絕兌付的理由是:期限過長、利息過高、不符合規定,那麼這又涉及到「生活基金」當年是如何通過審批的。

後期對於這類儲蓄又是如何監管的問題,而當銀行新規推行,「生活基金」不再符合規定後,涉事銀行是否對儲戶進行了告知,又是否採取了相應地糾正、更正措施。

四、如果駱先生沒有保存「生活基金」存單、《一覽表》以及當年的宣傳頁,駱先生事件爆出後,很可能輿論會倒向銀行,認為駱先生是在對銀行進行「訛詐」。

但事實上,宣傳單頁與《一覽表》的存在,證明了駱先生才是遭受損失的一方,如今,銀行拒絕全額兌付本息,那麼我們也有理由懷疑,銀行當年的宣傳和與儲戶簽訂儲蓄協議的行為是否存在誇大宣傳和欺詐的行為。

最後,律師表示,青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判決是有待商榷的。

其實,在2000年到2010年間,如駱先生一樣,長期存單得不到全額兌現的案例並不是個例。

比如說,在2006年,河北平山縣有一位姓陳的女士,她在父親去世後,拿着父親生前的一千元定存存單到相應銀行取款被拒。

為了取出存單上的「遺產」,陳女士在各有關部門之間奔波,但八年過去,這張一千元的存單依然沒能得到兌現。

同是2006年,《北京青年報》報道了一位李姓女士拿着九年前的存單到銀行取錢,但卻被銀行告知:電腦系統沒有相關資料,也找不到相關的原始檔案,因此不能為李女士辦理相關業務。

那麼,如果儲戶遇到銀行拒絕兌付存單以及拒絕全額兌付存單的事情,就只能自己「跑斷腿」,又或者自認倒霉嗎?其實不是的,當遇到這些情況,儲戶更應該積極維權,尋求法律的幫助!

比如說,深圳市有一位范先生就維權成功了,當年,他在銀行辦理了為期八年,金額為50萬的定期儲蓄業務,辦理業務時,約定的年利率為17.1%。

存款到期後,范先生來到銀行辦理取款業務,但銀行工作人員卻以該業務利率過高,不符合現行規矩為由,拒絕向范先生支付除本金外的59萬元利息。

在多方協調無果後,范先生以違反合同為由,將該銀行告上了法庭,經過深圳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一審、二審後,法院判決范先生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有效,銀行須向駱先生支付這筆達59萬元的利息。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就是梅州羅女士與當地信用社的「利息」官司,不過,這起案件並不是儲戶起訴銀行,而是銀行為追討利息把羅女士告上了法院。

2000年7月,羅女士在信用社工作人員的強力推薦下,將7.7萬元人民幣存入了當地信用社。

當時工作人員承諾,只要羅女士存夠八年,將會給她辦理17.1%的年利率,並且,信用社工作人員還將門口張貼的關於該項業務的紅紙海報指給了羅女士看,以獲取她的信任。

羅女士在信用社工作人員的極力推薦下,辦理了該項業務,但當時社員並沒有在存單上填寫利率與到期應得利息,而羅女士則出於對信用社的信任,並沒有在意這一缺漏。

2008年存款到期後,羅女士來到信用社,取出了這筆存款,也拿到了八萬六七多的利息。

後來,羅女士又把這筆錢存入了該信用社,但沒多久,羅女士就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說在這筆已經完結的定存中,他們工作人員失誤,向羅女士多支付了七萬多元的利息,並要求羅女士將該款項返還。

在羅女士表示了拒絕後,信用社就將羅女士告上了法庭,並申請凍結羅女士的存款。

法庭上,信用社提供的相關證據就是現行的《儲蓄管理條例》,認為羅女士取款時,8年高額利率已經被取消,因此羅女士的八萬多利息是不正當所得。

而梅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表示:《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對金融機構關於儲蓄存款利率擬訂、公布、變動等的管理規定,並不是對儲蓄機構對外簽訂、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規定。

羅女士與銀行簽訂的存款儲蓄合同是有效合同,按照《合同法》,合同一旦簽訂,合約雙方都將受合同的約束並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

因此,信用社認為該存款合同違反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政策,那麼也應該是在承擔對外合同義務的同時,按照內部相關政策規定自行處理,而非要求儲戶承擔這筆損失。

最終,梅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信用社要求羅女士返還多付利息的請求。

同是因為年限過長、利率過高等原因而與銀行產生糾紛,駱先生和胡女士所得到的結果卻與范先生和羅女士截然相反。

這不得不讓我們思索,各地法院在判決時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同時也在思考,為何銀行與儲戶間會因為利率等產生糾紛。

究其原因,大抵是與我國銀行儲蓄業務端發展階段有關,從1989年到駱先生、胡老爺子到2000年到羅女士,他們所辦理的都是高利率的長期定存業務。

而在這一時間段中,中國銀行業處於監管架構探索階段。1994年以後,銀行才真正開始了向商業化轉變的道路。

所以在此期間,銀行的業務辦理以及監管程序都不夠成熟,這就導致了漏洞的形成,於是當業務更為成熟,監管也更為到位後,曾經的漏洞就成為了歷史遺留問題。

另外,我國對銀行的定義是:依法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端金融機構,既然與經營掛鈎,那就有盈利的性質。

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的老百姓掙到錢後,更喜歡把錢藏在自己家裡,而非存到銀行,為了吸引儲戶,各大銀行就推出了相應的高利率儲蓄業務。

後來,央行監管和貨幣政策的推陳出新,導致了部分業務被取消,又因為多年來資料系統與人員系統的更迭,使得銀行資料缺失,就造成了銀行無法通知儲戶業務變更的情況。

但從個人和法律的角度出發,儲戶與銀行辦理相關業務後,自然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儲蓄合約,因銀行方的變動導致的損失,就應該如梅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那樣,由銀行「內部消化」,而非將這種失誤帶來的損失轉嫁於儲戶。

如今,我國銀行業已經邁入了高質量發展時代,在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下,已經能夠做到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調整完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機制等。

因此,如駱先生和胡女士一般,存單得不到足額兌現,或是北京李女士一般因找不到原始檔案無法得到兌現的情形也很難再出現。

但我們也由衷的希望,那些如駱先生、胡女士、李女士一樣,因歷史遺留問題而導致的合同糾紛事件,能得到有效且高效的解決,而不是讓儲戶與銀行走到對簿公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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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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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8:07:33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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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4:07:5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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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10:12:48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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